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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明确不能用商业规模判断商标真实使用

日期:2022-04-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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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欧盟文字商标POMODORO于2012年10月9日获得注册,使用在第9、41和42类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上。2019年2月18日,Masterbuilders, Heiermann, Schmidtmann公司(下称MHS公司)以不使用为由对涉案商标在第9类的注册提起撤销,并得到撤销处的全面支持。商标所有人上诉。上诉委员会审查后,裁决认为商标在倒数计时器和可下载应用软件上的使用证据充分,注册应予维持,其他涉案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MHS公司提起上诉。


2022年1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76/21)驳回上诉。对于本案的核心问题,也即商标在倒数计时器和可下载应用软件上是否成立真实使用,法院明确指出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事实,特别是有关经济部门为保持或创造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所进行的实践,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有关市场特征,以及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频率等。本案所涉及的“连续五年”是2014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法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商标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涉案五年期间销售了大概2700个计时器,且从地域上可以覆盖欧盟23个成员国;虽然销量不大,但涉案商品并非日常消费品,采用的还是在线零售的方式,从2013年开始销售,最初几年就达到了这个销量;销量数据正常,且能够覆盖广泛的欧盟区域,这足以证明权利人为创造或维持相关市场份额对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而且,法院特别强调,商标真实使用与否并不在于经营规模的大小或是商业运作的成败,商标使用撤销制度本身并不在于限制商标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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