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国际知产 > 欧洲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北京商标律师解读:上诉委员会裁定Super Simon多媒体商标具有显著性

日期:2023-05-23 来源:europa.eu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本案案号为:R 1490/2022-5

 

2019年5月7日,荷兰公司 Chiever B.V.向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一个多媒体商标。该商标为一段22秒的视频,内容是Super Simon从的工作场所飞往旅游胜地的动画。申请在第16、33和41类上注册。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北京商标律师为您介绍相关事情经过,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商标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2月,审查员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会被消费者认为是一段动画短片或宣传片,而不是表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2022年7月,审查员最终作出了驳回决定。Chiever B.V.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2023年3月,上诉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商标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尽管视频很复杂,但这并不是其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原因。决定特别提到“视频的主要人物Super Simon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会记住它逃往了一个度假胜地。”

 

上诉委员会回忆说,多媒体商标不等同于电视广告。从这个角度,一审的审查员认为,在电视广告的末尾处注名商品来源是十分普遍的,但这与本案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上诉委员会认为,商标非必须提供关于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准确信息,商标仅需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此外,审查员认为,该商标因与相关商品和服务没有关联而不具有显著性,而上诉委员会指出,商标与商品和服务之间缺乏联系不能成为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

 

综上,上诉委员会推翻了审查员的决定,认为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恢复了商标的登记程序。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商标律师北京商标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