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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乐金的QLED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日期:2018-08-0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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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院再次维持了此前由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作出的判决,即根据韩国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无效申请来撤销掉此前已给予乐金电子(LG Electronics)“QLED”商标的保护。


2016年10月,乐金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注册了“QLED”这个文字商标,该商标以标准字体书写,并且涵盖了大量产品,例如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式电脑、电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显示器、发光二极管显示屏与显示器。显然,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当时肯定是认为“QLED”这个商标是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包括有关显著性的要求。


不过即便如此,2017年7月,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审议组还是支持了三星公司针对“QLED”这个注册商标所提出的无效请求,其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


在作出上述有利于三星公司的判决中,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表示“QLED”是“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uantum dot LED)”的缩写一事属于公知常识,这只是一个与某种显示器技术相关的通用术语。“QLED”这个注册商标与《俄罗斯民法典》的第1483条的规定有所冲突。因此,这种缺少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是无法进行注册的。


针对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裁决,乐金公司向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表示“QLED”这个商标绝不是通用术语的缩写,而是一个充满想象力的词语。


尽管乐金公司做出了如上抗辩,但是法院仍然维持了此前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决定,同时还再次确认了“QLED”这个商标是缺少显著性的。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1.在科技领域(电子与计算机技术)中,“QLED”是一个常见的缩写,其全称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英文是Quantum dot Light-Emitting Diode 或者Quantum dot LED)”,而且这个与显示器生产技术有关的缩写在涉案商标的优先权日之前便已得到了大众的认可;


2.早在涉案商标的优先权日之前,其他生产厂商就已经将这个“QLED”的文字用于与乐金公司相同的产品上了;


3.早在涉案商标的优先权日之前,一些涉及到电子领域的美国、欧盟以及中国专利就已经提到了“QLED”。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即“QLED”这个文字商标在电子领域里只是个常用术语。因此,这种商标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此外,法院还特别指出涉案商标只是用于体现出产品某些特质的常用术语,其本身并无法成为特定类型产品的通用术语。显然,根据这种论述,人们也无需再去争执到底是哪个生厂产商首次将“OLED”这个概念引入到市场之中的。


“QLED”这个商标所引发的冲突并不仅仅局限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中。实际上,这个商标在中国也被判定为无效。同时,“QLED”商标在欧盟也在面临着无效程序。


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