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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17号、222号指导性案例的评论

日期:2023-12-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崔国斌 清华大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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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依据现行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权利人向网络平台发送侵权通知指控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侵犯知识产权时,网络平台通常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该被控侵权行为,然后转送侵权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针对该侵权通知发送反通知。如果权利人不及时提起诉讼或通过行政程序维权,则平台取消上述措施;如果权利人及时提起诉讼或通过行政程序维权,则平台会继续维持已经采取的措施。这样一来,如果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出现错误,就可能给平台内经营者带来损失。理论上,网络平台可以应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重新审查自己的决定,及时取消已采取的措施。但是,如果判断错误,平台可能因此承担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法律风险。因此,很多时候平台并没有积极性及时取消已经采取的措施。这使得错误的侵权通知可能给平台内经营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比如,错过指导性案例217号所说的黄金销售季节。


面对上述僵局,指导性案例217号提供了解决方案:在平台措施会给平台内经营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网络平台及时取消已经采取的措施。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法院在这一行为保全程序中综合考虑的各项因素,包括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可能性、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可能性、平台措施对双方影响的权衡、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符合社会预期。依据现行法律,申请行为保全时,行为人还应当提供担保。因此,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分析了确定担保金额时的考虑因素,强调要确保担保金额既要合理又要有效,最终酌情将动态担保金确定为销售额的50%。


上述指导性案例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指引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弥补网络平台“通知删除”程序的不足,有效平衡网络平台、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三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程序毕竟是正式的司法程序,发动这一程序无疑会耗费实质性的社会资源。有理由相信,只有平台所采取的措施实质性威胁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时,经营者才有可能通过这一程序来挑战平台的决定。未来,决策者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框架下的“通知-删除”规则,赋予平台更多的裁量权,鼓励平台直接评估经营者提出的反通知以决定是否取消已经采取的措施,或者代之以替代性的担保措施。这样可以减轻司法环节的行为保全程序办案压力,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成本。


【指导性案例222号】


在专利权属争议或职务发明奖酬争议中,常常会出现专利权人恶意放弃专利权,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形。在专利权属争议中,专利权人之所以如此选择,很多时候是因为诉争的专利可能易主,会反过来限制专利权人未来的行动自由;或者,专利权人不再愿意替他人做嫁衣裳,白白支付专利维持费用。在职务发明奖酬争议中,专利权人可能并不愿意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或报酬,因而选择放弃专利权。


指导性案例222号关注的是专利权属争议过程中,专利权人故意不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法院明确,这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案由可以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善良管理者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判决明确了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专利权人的行为规范,对社会公众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对于未来的决策者,这一案例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如在专利权属出现争议后,能否在专利法上设定合理的保全或恢复程序,以保证相对方能够避免专利权在争议期间被恶意放弃。毕竟,法院为放弃特定专利的行为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并非易事;同时,恶意放弃者也未必总是有能力支付此类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