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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日期:2023-09-12 来源:赋青春 作者: 周丽 路剑锋 陈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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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是发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条款,创造性的判断也因其具备一定的主观性,一直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一件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其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的要求。审查实践中,发明通常会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具有某种有益的技术效果,一般情况下,发明容易满足“显著的进步”的要求;创造性评判的重点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而为了尽量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三步法”的判断方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上述前两个步骤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第三步,即何为“显而易见”,一直是创造性评价过程中争议较多、易出现主观性论断的一个环节。而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的判断焦点又往往集中于技术启示的判断。


为使“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更加客观,在审查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的判断的探索日渐精细化、标准化,以期促进技术启示判断规则趋向标准统一、客观公正。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探讨了在另一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及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存在差异时,如何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的一种具体情况。


理念阐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具体审查实践中,由于创造性评判是发明创造已经完成后对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判,是一种事后的评判,这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在理解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将本专利所披露的技术问题、技术启示等代入到现有技术中,从而导致错误的创造性判断结论。


为了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引入“后见之明”导致主观性错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否相同,还应该整体把握发明脉络,遵循技术思维逻辑,还原发明构思。特别是在另一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存在差异时,为了避免在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带入主观因素,出现“事后诸葛亮”式错误,应充分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否发现技术问题和技术缺陷、是否存在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缺陷和问题的动机和启示、是否存在跨领域寻找实现上述发明构思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动机和启示、是否给出了将另一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并对其改进的结合方式的启示和教导。


遵循上述判断逻辑并充分考虑上述判断因素后,从发明创造的常规再现过程看,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但是其他的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明确给出了在面对相同技术问题时采用相同发明构思的启示,在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之外的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检索、寻找实现上述发明构思的相关技术手段,并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则可认定现有技术中整体上给出了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


案例演绎


某无效请求案涉及一种棘轮扳手工具,该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棘轮扳手使用者会遭遇空间不足以使枢转式扳手握持部偏斜,或是握持部偏斜后却无法进一步使锁固件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棘轮扳手工具,其技术方案为“一种棘轮扳手工具,其特征在于包含:一握持部,系为一完整环型之指扣件,该握持部更具有一全圆形之内周缘;一平衡环,绕着一第一转动轴线并转动地枢接于该握持部,并于该握持部之内周缘范围内转动,该第一转动轴线与该握持部之中心轴为正交,且该平衡环之外形与该握持部之内周缘大致上吻合;以及一棘轮件,绕着一第二转动轴线并转动地枢接于该平衡环内侧,该第二转动轴线与该棘轮件之中心轴为正交,该第一转动轴线与该第二转动轴线沿着一平面相交”。可见,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为,通过一种具有平衡环的万向节结构实现棘轮扳手的棘轮头相对于握持部的万向转动,以解决扳手使用者遭遇的空间不足、难以旋转扳手的技术问题,取得扩大棘轮头转动角度,适应有限操作空间的技术效果。


证据1公开了一种掌型扳手,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但其所公开的掌型扳手并不涉及包括平衡环的万向节结构,也无法实现扳手的万向转动,也就是说,证据1中并未考虑本专利所披露的上述技术问题,也并不涉及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手段。证据2公开了一种万向节结构,且该万向节结构与本专利中的万向节结构相同,都是利用平衡环以及相互正交的第一转动轴线和该第二转动轴线形成该万向节结构,但证据2仅记载了其适用于联轴器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用于实现联轴器的从动轴相对于主动轴的大角度相对转动。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其涉及用于将旋转运动从主动轴传递到从动轴的联轴器,并不存在将其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证据3容易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相同领域的手持棘轮扳手,并具体公开了该手持仪器在操作期间经常遇到的空间限制,通过第一和第二销所形成的枢转组件、基座部分和旋转部分共同构成的一种万向节结构实现棘轮件相对于握持部之间的旋转运动。对此,专利权人主张,证据3公开的棘轮扳手的万向转动结构与本专利具有平衡环的万向节结构完全不同,将证据3应用到证据1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万向节结构应用到证据1,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指出,虽然证据1未提及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但证据3公开了与本专利领域相同的一种棘轮扳手,其在握持部和棘轮件之间通过设置一种十字轴式刚性万向节结构实现二者之间的万向转动,可见,证据3披露了通过设置万向节结构解决棘轮扳手万向转动、适应狭小空间的技术问题的发明构思。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跨领域到相同或相近的其他领域寻找能够实现棘轮件和握持部间角度范围变化的其他万向节结构,进而能够寻找并获得证据2,而非必须在证据1中使用如证据3中所示万向节结构。进一步地,对于如何将证据2所公开的万向节结构结合应用到证据1中,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其所采用的万向节结构能够实现主动轴和从动轴之间的大角度相对转动,证据3也给出了将万向节结构设于棘轮件和握持部之间以实现二者之间相对转动的启示,即证据3对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如何结合应用到证据1的结合方式也给出了明确教导,而且,将证据2所公开的万向节结构应用到证据1后,能够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取得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在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虽然看似并未使用证据3所公开的任何结构,但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证据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关技术问题和技术缺陷,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万向节结构来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克服相关缺陷,并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跨领域寻找实现这一发明构思的相关技术手段,从而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并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关键技术桥梁。也就是说,本案通过第三篇现有技术架起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另一现有技术结合的“桥梁”,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具体来说,提供了一种在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通过第三篇现有技术给出在面对相同技术问题时采用相同发明构思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的指引下,有动机到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之外的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检索、寻找实现上述发明构思的相关技术手段,并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典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