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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浅议组合物产品技术特征的事实认定

日期:2023-12-19 来源:赋青春 作者:姜小薇 葛晨 李素燕 田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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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技术特征”的概念,在《专利审查指南》的首次提及是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使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如何全面、客观的逐一对“技术特征”进行事实认定,继而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直接影响了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技术特征是被拆解后的技术单元,看似单一,实则“立体”。以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为例(本文的讨论暂不涉及方法特征),在认定所述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这个技术特征本身是什么?二是这个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处于什么位置?三是这个技术特征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与其它特征之间的配合关系又是怎样?即可以概括为“what”、“where”和“how”。对于这三方面的认定,多数情况下,既不能仅从权利要求的文意进行解读,也不能不恰当的过多引入说明书中记载却未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的内容。那么究竟应如何以最恰当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值得探讨。


比如,同样是大小近似的立方体的钢制构件,当它位于不同的机械装置中,尽管究其本身是看似相同的部件,但若位置不同,作用原理不同,其未必能被认为是相同的技术特征。简言之,技术特征虽然是被拆解过的技术单元,但理解发明构思时还是应当以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考量,不能机械地简单理解认定拆解后的技术特征,而忽略了隐含在这些技术特征背后,亦或是技术特征之间的深层含义。


审查实践中,组合物产品相关的技术方案拆解后的技术特征常为各个不同组分。有些技术方案仅属于不同组分的简单叠加,这使得技术方案通常“扁平化”,会弱化“where”和“how”两个方面的认定。然而,在有些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中其实隐含了更多技术内容,需要厘清每个技术特征背后与发明构思的关联点,在事实认定时将“简单叠加”与具有创造性高度的组合加以区分。本文以一个案例,演示了组合物产品中技术特征的“立体面”,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组合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也需要多维度考量,否则,就容易出现事实认定错误的偏差。


【理念阐述】


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关于上述与空间位置相关的维度,如果在物理结构上能划分出不同的区域,如呈现多层结构的涂层组合物或复合材料,就会较为直观地涉及到不同层所处位置的问题。以一个涂层组合物为例,其涉及多层结构的涂层,权利要求中限定涂层最外层是由A和B组分组成的“保护层”,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谓“保护”意为提高涂层组合物的耐候性,此时,“保护层”这一技术特征,不仅限定了它是一层由A和B组分组成的涂层(即“what”),还应该注意权利要求中“最外”这一方位的限定(即“where”),同时,还需要注意到这一层起到的耐候作用(即“how”)。如果现有技术中的涂层包括了由C和D组分组成的“最外层”,位于中间的由A’和B’组分组成的“保护层”,而其“保护”作用是体现在保护最内层的药物不快速扩散释放。那么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虽然从组分上看,现有技术中A’和B’组成与A和B近似,但因为位置和所起作用的差异,若没有相关的公知技术知识,不应直接得出由现有技术中的“A’和B’”组分组成的涂层能够显而易见的选择“A和B”组分组成的涂层作为最外侧的耐候保护层的结论。


另一方面,如果组合物产品权利要求不涉及上述的多层结构,物理结构单一,那么其技术特征的“多维度”有时会隐藏在组分的选择上。此时创造性的判断应当注意,若组分仅仅各自发挥原有的作用,没有任何配合关系隐含其中,我们称之组分的简单叠加,则技术方案很可能是没有显著进步的“扁平化”的技术方案,没有立体的发明构思隐含其中;但如果经过梳理,发现这种“叠加”背后隐含了技术意义,组分间通过配合作用完成了具体的发明构思,那么技术方案明显与上述扁平化的组合不同,则应当认可其创造性高度。下面用一个具体案例进行演绎。


【案例演绎】


某发明(下称本申请)涉及一种含离子交换颜料的防腐涂料。其权利要求限定了所述涂料包括耐腐蚀添加剂,所述耐腐蚀添加剂包括含交换性阴离子的水滑石和含交换性阳离子的沸石,此外,还限定了可交换阴离子和阳离子的具体种类以及所述耐腐蚀添加剂的制备方法。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防腐涂料含有作为涂料基本组分的树脂、流平剂、增稠剂等组分,而关键组分是上述的耐腐蚀添加剂。


根据说明书中载明的作用原理,所述耐腐蚀添加剂的防腐机理是,当腐蚀性电解质进入涂膜时,即与该耐腐蚀添加剂接触,腐蚀性离子(如氯离子和钠离子)在向涂层渗透过程中被吸附,与防腐涂料中负载的阴离子和阳离子发生离子交换,释放出的阴离子和阳离子在涂层中析出沉淀封闭涂层空隙,或转移到金属基材上形成保护层,从而起着阻隔作用而保护了基材,又增强了涂层的附着力,其防锈效果明显。这种防腐原理,可以使涂层具备自修复的防腐功能,在涂层受到腐蚀物质如氯化钠及酸碱腐蚀时,吸收水溶的腐蚀性阴、阳离子的同时原位形成水难溶性防腐颜料,自动修复涂层空隙,延长涂膜寿命。


驳回决定所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也是一种腐蚀抑制的金属产品,包括分别位于金属顶面和背面的厚度不同的涂层,顶面涂层包含阴离子交换基质,背面涂层包含阳离子交换基质。顶面和背面的防腐机制不同,对于顶面而言,阴离子交换基质中的阴离子响应于氢氧根离子的产生和随后pH的升高而释放,并与金属表面产生的金属离子一起形成不溶性金属沉淀物;对于背面涂层而言,阳离子交换基质中的阳离子仅在基质与因金属腐蚀而在金属表面处产生的金属离子接触时释放,并与金属表面产生的氢氧根离子一起形成不溶性氢氧化物。


如果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进行上位概括,都是利用阴/阳离子交换,形成不溶性沉淀物来覆盖基材表面从而达到防腐效果。然而,此时对技术特征的事实认定,不能泛泛而谈。细致分析后不难注意到下述区别:本申请的防腐涂料组合物中,阴/阳离子是混合在一起的,而对比文件中阴/阳离子是分别含在顶面涂层和背面涂层不同的涂料中的。那么,本申请的防腐涂层,是否仅仅是将对比文件中两种涂料的简单叠加?此时,需要考量组分技术特征与发明构思之间的关联。本申请利用阴/阳离子交换形成不溶性沉淀物的过程为,当腐蚀性离子(如氯离子和钠离子)在向涂层渗透过程中被吸附,与防腐涂料中负载的阴离子和阳离子发生离子交换,释放出的阴离子和阳离子在涂层中析出沉淀封闭涂层空隙,或转移到金属基材上形成保护层,从而起着阻隔作用而保护了基材。而对比文件并不是涂料中的阴/阳离子相互结合成为不溶性沉淀物,其防腐过程要以“金属基材已经发生了初步的腐蚀”为前提,需要腐蚀后产生的金属离子分别参与到“顶面”和“背面”的防腐过程中,而不属于涂层的“自修复”。


可见,本申请的防腐涂料与对比文件相比,除了组分本身的不同外,二者的作用对象、反应位置、反应发生的前提条件均不相同。本申请的防腐涂料中同时负载的阴/阳离子之间有着密切的配合关系,需要二者能够在被离子交换释放后能相互反应形成沉淀物,以此来作为基材的保护涂层。因而不能将本申请视为是对比文件两种不同涂料的简单叠加。


综上所述,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往往不具备明确的物理形态,对于其技术特征进行事实认定,需要从细节处“见微知著”,不仅会对组分进行拆解,分析组分本身的作用,还需要用组分重现发明,从而厘清背后的发明构思,明晰组分的选择与发明构思之间的关联,以及组分之间存在的配合关系。最终,才能在创造性判断中正确辨别“简单叠加”与具有创新高度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