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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援引加入申请的专利申请提交建议

日期:2023-12-19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张梦 边兆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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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加入申请文件中遗漏的项目或者部分。遗漏项目,是指遗漏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或权利要求书的全部内容;遗漏部分,是指遗漏说明书的部分内容、权利要求书的部分内容、附图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可见,援引加入条款的引入,给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得以援引加入优先权文件方式补交申请文件,弥补提交申请文件时的失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本文将针对该条款的合理运用及程序办理提供建议。


什么情况下可以援引加入


2023年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遗漏项目还是遗漏部分,其援引加入都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递交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二是在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三是补交的文件需要符合有关援引加入的规定。


援引加入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需要办理的手续


办理援引加入,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这些条件在2023年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具有明确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1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了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确定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2)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3)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该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4)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节、第6.2.2节及第6.2.5节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不符合上述第(1)或者(3)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做结案处理。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上述第(1)、第(3)和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2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缺少的或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的,可以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缺少或者正确的部分,而保留申请日。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专利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专利申请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未在递交日要求优先权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援引加入声明及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申请文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应当写明援引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2)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3)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4)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5)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1节、6.2.2节及6.2.5节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不符合上述第(1)、第(2)或者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上述第(1)、第(2)、第(4)和第(5)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之日为申请日。


综上所述,笔者将援引加入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该文件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归纳总结如下表。


注意事项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需要办理援引加入时,如果提交的文件存在缺陷,则会产生各种不良的后果。那么,应该如何避免这些后果的产生?笔者归纳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是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并正确填写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表格;正确填写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确认是遗漏项目还是遗漏部分,并据此确认应该填写表格的哪一部分内容;正确填写援引加入信息,包括在先申请号、援引加入的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中文译文)中的位置以及在申请文件中的位置。


二是及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译文。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期限内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三是及时补交遗漏的申请文件。遗漏项目的,应当补交遗漏的申请文件的全文,并且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遗漏部分内容的,应当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并且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


小    结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引入援引加入条款,今后国内申请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均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者部分,这对广大申请人是利好。正确且完整地提交援引加入手续文件,可以及时弥补遗漏申请文件的缺陷、补全申请文件内容,减少因遗漏文件而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本文通过对援引加入条款和援引加入手续、注意事项的归纳总结,帮助申请人达到合理运用援引加入条款、避免出错、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