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裁判文书 > 专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斯凯奇诉骆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3-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民初811号


当事人


原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奇公司)与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服饰公司)、被告广州骆驼家居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家居公司)、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凯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刘越,被告骆驼服饰公司及中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吴方静,被告骆驼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王慧娴,被告瑞佳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斯凯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骆驼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斯凯奇公司ZL202030334419.7号外观设计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鞋类产品;2.判令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瑞佳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斯凯奇公司ZL202030334419.7号外观设计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鞋类产品;3.判令骆驼服饰公司赔偿斯凯奇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判令骆驼家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判令中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判令瑞佳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骆驼服饰公司赔偿斯凯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60万元;4.判令骆驼服饰公司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90万元。2023年4月12日,原告撤回“2.判令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瑞佳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斯凯奇公司ZL202030334419.7号外观设计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鞋类产品;”“3.……判令骆驼家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判令中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判令瑞佳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两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及其权利基础。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2030334419.7、名称为“鞋面(203136)”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目前为有效状态。原告成立于2015年2月,2021年11月被认定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0年度第二批总部企业名单。关联公司斯凯杰美国公司是一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公司,主要从事服饰商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斯凯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发展成为全球最受欢迎鞋类产品的品牌之一。


二、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骆驼服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加工、制造和销售服饰、皮具、鞋的公司。骆驼家居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骆驼旗舰店”,中邮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骆驼官方旗舰店”,瑞佳讯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骆驼运动自营旗舰店”,以上三家公司销售骆驼服饰公司生产的“骆驼”品牌的鞋履、服饰等商品。通过对骆驼服饰公司生产,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瑞佳讯公司公开销售的同一款困兽系列休闲鞋(货号:A132613515)进行对比,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落入原告第ZL202030334419.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骆驼服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原告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瑞佳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原告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上述的合理支出依法亦应当由被告承担。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侵权的主观状态,原告诉请骆驼服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于骆驼服饰公司故意侵害原告的专利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骆驼服饰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90万元。骆驼服饰公司在接到侵权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故意。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委托律师于2022年1月向骆驼服饰公司寄送律师函,骆驼服饰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继续在京东、拼多多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侵权故意的认定。骆驼服饰公司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2020年2月,斯凯杰美国公司在莆田中院起诉骆驼服饰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其有一定影响的“D’LITES2”鞋款装潢的产品,案号为(2020)闽03民初137号,经法院调解,骆驼服饰公司同意停止相关生产、销售行为,并补偿给斯凯杰美国公司人民币8万元。骆驼服饰公司在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并经法院调解承担责任后,再次在其制造的鞋类产品上实施侵犯斯凯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以上事实表明,作为同行业从业者,骆驼服饰公司并没有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还在通过侵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前案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对骆驼服饰公司产生威慑力,不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本案四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原告专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骆驼服饰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骆驼服饰公司、中邮公司共同辩称,涉案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骆驼服饰公司、中邮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斜面设计至少存在八处以上的区别特征。其中五处构成显著区别,在区别特征中占比一半以上,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很少。根据原告的举证,被诉产品在天猫、京东、拼多多平台上由不同主体销售的总量为1200件左右,产品售价在300元左右,单价低数量少,原告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原告的律师函缺乏合法性,发出律师函的主体不是专利权人,被告也没有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继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骆驼服饰公司不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原告的惩罚性赔偿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天猫平台的销售数量不认可,涉案产品2021年10月上架,2022年1月份收到律师函后就下架了,价格是269元一件,并不是409元一件,拼多多上拼购价格是129元一件。


骆驼品牌利润率是平均线偏下的。莆田中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鞋的装潢引发的纠纷,当时原告主张了200万元损害赔偿,最后以8万元和解,两案诉讼主体不同、案件类型也不同。原告用的是误导性的语言,如果莆田中院涉及的亦为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才有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无效的口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来认定涉案专利和被诉产品是不是构成相似,要看授权性设计特征在被诉产品中整体的比例和视觉效果。


骆驼家居公司辩称,骆驼家居公司的销量很少,拼单量显示是71件。其他答辩意见同骆驼服饰公司、中邮公司的答辩意见。


瑞佳讯公司辩称,瑞佳讯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瑞佳讯公司和案外人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中明确地约定了知识产权条款,涉案的产品如果最终侵害他人权利,所有的经济赔偿以及法律责任均由案外人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涉案的是京东自营店铺,所有货物是由北京京东世纪有限公司统一向案外人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货物又来源于骆驼服饰公司。瑞佳讯公司在收到了诉讼材料之后,及时对被控侵权链接进行了下架处理,原告针对瑞佳讯公司的全部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的事实


斯凯奇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鞋面(203136)”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0月16日,专利号为ZL202030334419.7,专利权人为斯凯奇公司。2017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简要说明记载: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鞋面(203136);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作鞋面;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集合;4.最能表明本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立体图。斯凯奇公司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了较多宣传推广,其于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1月6日,与相关公司签订了五份宣传合同,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其在腾讯视频、腾讯新闻、QQ音乐、全民K歌、看点快报、QQ浏览器、腾讯体育、QQ阅读等平台进行了广告的闪屏投放,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广告推广。另在一点资讯、网易新闻、搜狐新闻、优酷APP、人人视频、等平台进行了广告投放,上述平台均以“斯凯奇新品上市,等你嬉笑来购”等进行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广告推广。原告还与理想生活实验室签订了宣传推广合同,委托魏大勋作为原告代言人对涉案专利产品在今日头条、网易号、微博等平台进行了宣传推广。原告另通过一些穿搭达人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


二、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22年3月11日,斯凯杰美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来到北京市潞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在互联网上购买相关产品并待产品到达后进行封存的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公证员王峰、公证人员竺雪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360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item.jd.com/100014650595.html#none回车,进入“京东”平台开设的“骆驼运动自营旗舰店”页面,该页面显示的产品信息为“骆驼(CAMEL)男鞋厚底增高老爹鞋男士拼接撞色休闲运动鞋A13261L3515男款黑/多彩色39”,选择“3515男款黑/多彩色”,尺码选择40,数量选择2。购买上述鞋子并结算,支付575.12元完成购买过程。2022年3月14日,公证人员竺雪收取了单号为JD0067531562502的两个京东快递包裹,并将上述包裹保存在公证处。公证员王峰、公证人员竺雪对上述京东快递包裹拆封,并对上述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包裹内物品全部重新对应快递包裹装入纸箱,并使用公证处专用封条将上述包裹中一件物品进行封存,公证员王峰、公证人员竺雪在纸箱封条上签字。瑞佳讯公司为上述交易开具了天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2)京潞州内经证字第34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22年3月11日,斯凯杰美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来到北京市潞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在手机软件上购买相关产品并待产品到达后进行封存的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公证人员崔莉梅使用公证处的华为牌手机,在拼多多APP搜索栏中输入“骆驼运动鞋男士2021秋冬季新款厚底增高老爹鞋男休闲鞋女”,点击标有“骆驼官方旗舰店”的鞋子标签,浏览鞋子销售界面,显示“[困兽]骆驼运动鞋男士2021秋冬季新款厚底增高老爹鞋男休闲鞋女”、“¥330单独购买”、“¥324发起拼单”,浏览鞋子简介。点击“骆驼官方旗舰店”并点击“品牌授权”,该品牌授权页面的《旗舰店开店/排他授权书》载明:“兹授权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骆驼官方旗舰店’,授权期间为:2021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我公司承诺在上述期间内不再在拼多多开设‘骆驼官方旗舰店’,亦不再授权其他公司在拼多多开设骆驼官方旗舰店。我公司保留授权期间内随时撤销上述授权的权利,但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拼多多。授权公司公章:广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开店公司公章: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1年12月29日。”点击“单独购买”,选择“米色,男款”,尺码“40”,数量选择“2”,而后支付鞋款627元。


返回拼多多APP页面首页,继续搜索“骆驼运动鞋男士2021秋冬季新款厚底增高老爹鞋男休闲鞋女”,点击标有“百亿补贴品牌”字样的鞋子标签,该页面显示的产品信息为“CAMEL骆驼户外运动鞋男士秋季款新款舒适拼接厚底增高老爹休闲鞋”、“¥330单独购买”、“¥129发起拼单”,浏览鞋子简介。点击“骆驼旗舰店”并点击“品牌授权”,该品牌授权页面的《旗舰店开店/排他授权书》载明:“兹授权广州骆驼家居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骆驼旗舰店’,授权期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我公司承诺在上述期间内不再在拼多多开设‘骆驼旗舰店’,亦不再授权其他公司在拼多多开设骆驼旗舰店。我公司保留授权期间内随时撤销上述授权的权利,但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拼多多。授权公司公章:广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开店公司公章:广东骆驼家居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1年5月17日。”点击“单独购买”,选择“黑/深灰,男款”,尺码“42”,数量选择“2”,而后支付鞋款643元。2022年3月18日,公证员周明国、公证人员崔莉梅在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将收取的单号为YT8070297346768和YT8067259584408的两个圆通快递包裹拆封,并对上述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将上述包裹中部分物品进行封存,并由公证员周明国、公证人员崔莉梅在纸箱封条上签字。公证处对物流信息进行了截屏保存。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2)京潞州内经证字第35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了在京东平台及拼多多平台公证购买的鞋子三双,上述鞋子均封存完好,且有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签名。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三双“骆驼”牌旅游鞋,三双鞋子的包装盒上均载明:“品牌:骆驼,货号A132613515,代码A081,材质人造革/纺织品,产地广东省佛山市,执行标准GB/T15107-2013”。拆封包装盒,三双旅游鞋均在鞋面、鞋舌及鞋垫处标识了“CAMEL”标识。公证保全的两双鞋鞋盒内有质保卡,显示商品制造商为骆驼服饰公司,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5月和2021年9月。


庭审中,本院组织各方将其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近似点为:均为鞋面,鞋面均由数个贴片拼接缝合而成,鞋面贴片位置布置基本相同,形状相似;鞋面内侧与外侧均为对称结构,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内侧设计与外侧设计均为完全一致造型;鞋头均为圆润造型,鞋头贴片形状相同;均有六个鞋孔,鞋孔位置分布相同,且鞋孔均分布于三个贴片之上,鞋孔所在贴片形状相同;贴片上装饰孔的位置基本相同,数量近似;鞋舌位置均有提拉带,标识了英文品牌,且鞋舌部位自上而下缝制了一条长方形条纹;鞋跟部均有提拉带,且造型均为三片贴片,三片贴片形状近似。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鞋面贴片数量不同;鞋面上标识的品牌不同;鞋带粗细及形状不同;鞋跟处贴片形状略有不同;涉案专利贴片有五处镂空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镂空设计。斯凯奇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瑞佳讯公司系京东平台“骆驼运动自营旗舰店”的经营者,其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瑞佳讯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购自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被诉侵权产品661双,单价为150.4元,总价款112374余元,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系经骆驼服饰公司授权,在拼多多APP上开设的骆驼旗舰店和骆驼官方旗舰店。骆驼服饰公司当庭自认,涉案三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其生产销售。


经庭审查证,被告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瑞佳讯公司均已停止侵权行为,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三、与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相关的事实


2022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骆驼服饰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函载明斯凯杰美国公司对涉案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并发现骆驼服饰公司在天猫骆驼牌运动旗舰店、骆驼官方旗舰店上销售的困兽系列产品使用了涉案外观设计,构成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因而发函要求骆驼服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承诺今后不再侵犯斯凯杰美国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该函的送达记录显示,骆驼服饰公司已经签收了该《律师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斯凯杰美国公司诉请:1.判令骆驼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有一定影响的“D’LITES2”鞋款装潢的产品,并停止对侵权产品的宣传行为;2.判令骆驼服饰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判令骆驼服饰公司在《SIZE尺码》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莆田市城厢区探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上述侵害原告有一定影响的“D’LITES2”鞋款装潢的产品。


经调解,斯凯杰美国公司与骆驼服饰公司等达成和解如下:一、骆驼服饰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探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本协议附件中所示涉案产品;二、骆驼服饰公司同意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给斯凯杰美国公司人民币8万元,该款项汇入斯凯杰美国公司指定的账户;三、若骆驼服饰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探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则斯凯杰美国公司可按16万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若骆驼服饰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探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各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五、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斯凯杰美国公司负担。


四、与本案被诉主体相关的事实


另查明,骆驼服饰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服装制造、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等。骆驼家居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董艳群,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商品销售;鞋零售等。中邮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刘欢,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商品零售;鞋零售等。瑞佳讯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姚彦中,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等。


原告主张,其为本诉诉讼支出律师费42400元,公证费6100元,样品购买费1845.12元,打印费987.4元,以上合计51332.52元,并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斯凯奇公司依法享有第ZL202030334419.7号“鞋面(20313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处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修改为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属于鞋面,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两者鞋面贴片的形状及数量、鞋面贴片的位置布置、鞋孔的数量及位置分布、鞋舌的提拉带及长方形条纹结构、鞋跟部的贴片位置布置及提拉带等鞋面造型设计均基本一致,虽两者的贴片形状及鞋带粗细、鞋头弧度等有略微差异,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本院认为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骆驼服饰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构成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骆驼服饰公司自认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其生产销售,且在案证据足以表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骆驼服饰公司生产、销售。故被告骆驼服饰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斯凯奇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斯凯奇公司主张骆驼服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结束后,斯凯奇公司撤回对骆驼家居公司、中邮公司、瑞佳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二、骆驼服饰公司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也即,原告主张被告骆驼服饰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需要举证证明骆驼服饰公司故意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情节严重。


关于侵权故意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告自2020年9月即开始对本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经原告大量宣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与被告骆驼服饰公司均系鞋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且二者在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同行业竞争者的产品应具有高度认知,以避免侵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权益。通过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被告骆驼服饰公司明知原告产品外观设计,仍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关于侵权情节严重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骆驼服饰公司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中邮公司在拼多多APP“骆驼官方旗舰店”销售了被诉侵权旅游鞋71件,29人想在骆驼家居公司拼多多APP“骆驼旗舰店”拼购被诉侵权产品。瑞佳讯公司在“骆驼运动自营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不详,但是累计评价为100+。天猫“骆驼官方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旅游鞋的数量为“月销量1000+”。上述证据足以表明被诉侵权产品销量较小。且根据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诉侵权鞋子包装盒内的质保卡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最早的生产时间为2021年5月,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在“骆驼运动自营旗舰店”的销售时间较短。综合原告证据及被告骆驼服饰公司销售状况,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骆驼服饰公司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骆驼服饰公司曾经侵害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并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而应认定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构成侵权情节严重。本院认为,该规定系认定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具备该情形并不当然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骆驼服饰公司并非生产、销售了大量涉案侵权产品,侵权时间较短,销售数量并非众多,被告骆驼服饰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斯凯奇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或骆驼服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骆驼服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斯凯奇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骆驼服饰公司赔偿斯凯奇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名称为“鞋面(203136)”、专利号为第ZL202030334419.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斯凯奇(珠海横琴新区)商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刘   艳


审判员   白俊勇


人民陪审员  张贵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茜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