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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o”商标纠纷案峰回路转

日期:2017-03-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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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效力问题?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日作出的一份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商标共存协议及同意书表明了爱国者公司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表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且诉争商标“agio”与引证商标“aigo”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4557128号“agio”商标,由亚都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亚都公司)于2005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桌子、家具等第20类商品上。2009年1月,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同年3月,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国者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3461265号“aigo”商标,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于2003年2月被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家具等第20类商品上。后经续展,引证商标目前仍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现为爱国者公司。

  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于2011年6月作出异议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爱国者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

  亚都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亚都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亚都公司与爱国者公司经过协商,双方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爱国者公司出具同意书,表示同意诉争商标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共存协议及同意书表明了爱国者公司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表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整体上亦能够为消费者区分情况下,应予以尊重。综合上述因素,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