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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日期:2017-06-29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裴蕾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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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笔者在商标审查工作实践中发现, 很多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对《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和理解存在诸多问题。 在此, 笔者对《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加以说明, 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关于核发《商标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法律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 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二、《商标审查意见书》相关解释及适用情形

《 商标审查意见书》 是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违反《 商标法》 的有关规定, 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规定的可能性等情形, 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补充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等证据材料的程序。 《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具有符合《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 、 ( 三) 、 ( 四) 项、 第二款中所规定, 经申请人说明可能准予初步审定的。 在注册申请时未提供证明材料的, 将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要求提交。

《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在《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回复中,申请人应该提供外国政府、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他官方机构同意注册或者授权注册的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其商标在外国已注册的证明文件, 应提交原件或者经授权方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其有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应以证明文件明示的范围为限,不应对商标、 商品或服务范围做扩大解释。

例 1 : 株 式 会 社 日 本 药 健 在 申 请 第“19054213”号 “日本薬健”的 商标时提供了在日本的注册证明, 因此对本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例 2 : E 9 7 1 4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申 请 第“19841333 ”号“EXPO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商标时, 在《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回复中提供了在本国的授权注册证明文件。 目前, 此件商标正在审查中。


第二种情形, 在报纸、 杂志、 期刊、 新闻刊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请注册含有国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的商标, 应具有期刊许可证。 申请注册时未附送的, 商标局将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要求提交期刊许可证。

例 : 《中 国 培 训 》 杂 志 社 在 申 请 第“17546396” 号“”的商标时, 就提供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证明材料,因此对本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三种情形, 具有符合《 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性的, 经申请人说明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在注册申请书中未说明的, 商标局将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在《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回复中, 申请人修正其商标注册申请, 可以声明放弃商标非显著部分的专用权, 但不得对商标进行修改。

例 : 朗 姆 酒 创 造 产 品 公 司 申 请 的 第“20106009” 号“ZACAPA”的立体商标中, 文字部分具有显著性, 并且已经在我国注册。 因此, 商标局依法要求申请人放弃图形部分的专用权。 目前, 此件商标正在《 商标审查意见书》 回复中。

第四种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为颜色组合商标或者声音商标, 并且根据申请文件尚不足以确认其具有显著特征, 经申请人再行补充使用证据说明其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后, 可能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申请书中未附送使用证据的, 商标局将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例1、 诺基亚公司所申请的第“14515370”号声音商标, 就提供了在所申报的商品上的使用证明, 因此对本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例 2 : 山 东 萨 丁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的 第“20094049”号颜色组合商标中, 因未提供在长期使用中所获得显著特征的使用证据, 商标局核发了《 商标审查意见书》 , 目前此件商标正在审查中。

第五种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所包含的文字不应为一家所独占的。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提供授权证明及相关材料或者声明放弃专用权。 未提供或未放弃的, 商标局可以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例1: 宜宾市南溪区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第“19003805”号“长江湿地公园”的商标注册申请时, 因未提供“长江湿地公园”管理方授权文件证明, 商标局核发了《 商标审查意见书》 。 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因此商标局依法驳回了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例2: 哈尔滨市红肠食品产业协会在申请第“19945210”号“哈尔滨红肠”的商标时, 声明放弃对“哈尔滨红肠”的专用权。 因此对本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六种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知名人士、 相关产业界的专家学者姓名、 公众知晓的演艺明星姓名等。 在注册申请书中应附送姓名权人出具的授权使用证明。 未提供的, 商标局将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例1: 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申请第“20038660”号“吴京”的商标时, 在《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回复中提供了吴京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对本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例2: 上海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的第“20143405”号“俞梦孙”的商标注册申请中, 因未提供俞本人的授权证明, 商标局核发了《 商标审查意见书》 。 目前, 此件商标正在回文实审中。 ( 注: 俞梦孙, 中国工程院院士, 我国航空生物医院工程的创始人, 航空医学与生物医学工程专家)

第七种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中含有的汉字书写形式未提供出处的, 商标局将核发《 商标审查意见书》 , 要求其提供出处。

在《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回复中, 申请人应提交文字的规范写法、 读音, 并报送图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的复印件。

例: 北京家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第“20224008” 号“家视天下”的商标时, 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证明商标中第二字的写法出处, 因此, 商标局依法驳回了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 商标审查意见书》 是新商标法增加的服务申请人的便民措施, 可有效减少申请人损失。 希望通过以上的说明, 能使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一步了解《 商标审查意见书》 , 并在今后的申请中, 尽可能在首次申请文件中直接提供所需要的授权证明材料及公证书, 在实践中规范操作,便于提高商标确权效率,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