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案例评析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通过异议程序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评析“利君方圆”商标异议案

日期:2018-08-23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案情


异议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洪艳 


被异议商标:第17883296号“利君方圆”商 标如下图:

640.webp (5).jpg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缝合 材料;矫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奶瓶;助听 器;电疗器械;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 器;医疗分析仪器”上。 


一、当事人主张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 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 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主要异议理 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 第3335649号“利君”(引证商标一)、 第 15452925号“利君制药及图”(引证商 标二)、第9117508号“利君国际 LIJUN INTERNATIONAL及图”(引证商标三)、第 7408372号“利君国际 LIJUN INTERNATIONAL 111”(引证商标四)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 叫上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 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因此 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640.webp (6).jpg

(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利用异 议人知名度谋取私利,被异议人“傍名牌”“搭 便车”的恶意十分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一旦被注册必将产生 混淆和误认。


(三)异议人“利君”商标已达到驰名程 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 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 关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及其旗下西 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字号权。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异议人企业发展经营情况介绍和所获荣誉,异议人“利君”及其 系列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资料和所获荣誉, 异议人在先设立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并许可使用“利君”商标的信息,被异议人投资 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被异议人投 资的公司以“利君集团”名义推广药品的图片, 被异议人投资的公司在各大医药网站以“利君集 团”“利君制药”名义进行招商宣传的信息,被 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等。 


本案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二、案件审理与决定 


被异议商标“利君方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 10类“矫形用物品;假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 注册的第3335649号“利君”商标、第15452925 号“利君制药”、第9117508号“利君国际 LIJUN INTERNATIONAL及图”、第7408372号 “利君国际 LIJUN INTERNATIONAL 111”商 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 疗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 品;假肢;避孕套;奶瓶;助听器;电疗器械; 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 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 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 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中文显著 部分“利君”,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 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 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 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 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 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 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先 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 600多件商标,除被异议商 标外,还包括多件包含有 “修正”“白云山”“葵花”“三精”“江中”“扬子江”“丽珠”“恩 威”“步长”“杨森”等他人知名商标。商标局 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 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知 名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 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 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显有违 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 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 证据不足。


综上,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一、关于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 


(一)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类似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矫 形用物品;假肢;避孕套;奶瓶;助听器;电疗器 械;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 器” 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 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利君方圆”完整包含异议人在 先注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利君”,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 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 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 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认定 


(一)是否构成恶意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考量因素 

本案的焦点是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摹仿 他人独创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从而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在判定上述情形的标准方面,主要考 虑以下因素:1、异议人商标的独创性;2、异议 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双方商标是否相同 或近似;4、双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 有关联性;5、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包括被异 议人的明知程度、主观意图、申请注册此类商标 的数量和被异议人能否对其商标独创性作出合理 解释等。


(二)双方商标及商品的关联度情况 

本案中,引证商标“利君”并非中文固有词 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交的在先使用 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其广泛宣传和长期使 用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商标 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如前所述双方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缝合材 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属 于医疗用品,具有相同的使用对象、销售场所和渠道,属于关联度较高的商品。 


(三)关于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表明:1、异 议人在先设立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并 许可其使用“利君”商标,被异议商标“利君方 圆”与异议人旗下公司企业字号相同;2、被异议 人投资的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为 同行业经营者,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有知晓的 可能。被异议人投资的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 司以“利君集团”“利君制药”名义推广产品和 招商宣传,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 认。3、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600 多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包含有 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上述他人知名商标均为我 国高知名度医药企业的商标。 

综上所述,本案被异议人大量摹仿他人在 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行业较为集中,主观意 图较为明显,且被异议人未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 释,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摹仿他人独创性强、知名度高 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