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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保护案

日期:2023-06-26 来源:上海高院 作者: 张 莹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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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缩写“GUI”)一般指在电子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系统命令界面。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对GUI的保护?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GUI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金山公司自主开发了一款可以“边打字边赚钱”的输入法软件——“趣输入”。该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创造性地采用动态进度条的方式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的获取状态。


2018年8月16日,金山公司就该输入法软件运行后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了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3月15日授权公告。


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设计。其中,设计10的主视图界面如图1所示,整个界面被一条靠近中间位置从左至右设置的狭长进度条分为上下两块区域,进度条上部为空白区域,下部为显示键盘的输入区域;进度条从左至右推进的前端有爆炸性细点,进度条最右侧末端有三个金币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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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设计10主视图


设计10的界面状态变化时(如图2.1-2.4所示),进度条从左至右逐渐行进到最右侧末端,最右侧末端的金币图案逐渐产生点亮效果。当进度条行进到最右侧末端且三个金币图案均被点亮后,界面转变成在中部出现一个弹出框,该弹出框上部有文字,中部为长方形输入区域,下部左侧为三排文字,右侧为一带有“EARN GOLD COINS”的长椭圆形按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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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4:设计10界面变化状态图


原告发现,被告萌家公司开发并提供一款名称为“趣键盘”的软件产品供用户免费下载,其用户图形界面与原告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萌家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的整体设计界面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近似,二者的不同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


萌家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将被诉侵权软件上架以供用户下载,相当于许诺销售、销售含有了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萌家公司停止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萌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由授权文件中的视图来确定。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视图为带有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变化过程的手机,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为专利视图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 关于外观设计比对方法及结论,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中的设计为图形用户界面的静态图和动态图,比对时应当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既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又要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经比对,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落入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


➤ 关于萌家公司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要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萌家公司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就图形用户界面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应该如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专利法立法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专利制度通过保护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独占使用权,从而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


图形用户界面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活动,其专利申请和授权也反映了该领域的产业发展需求,对其进行实质保护对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给予实质保护符合图形用户界面自身特点,并契合专利法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理念。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均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要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系为图形用户界面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而开发并提供图形用户界面软件供用户下载,使得用户仅需在设备上运行即可呈现受法律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行为,是造成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发生法律上的原因,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一条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四条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 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