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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支持对乐高积木设计的保护

日期:2024-02-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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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欧盟法院(CJEU)作出一项裁决(T-537/22),该裁决处理了一个关于具有代表性的玩具积木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性的关键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乐高积木的设计是否满足作为外观设计的要求:只保护产品的美学外观,但不能保护产品的实用目的(除了美观)。


2010年,丹麦著名公司乐高为其设计的“积木玩具”注册了001664368-006号设计,该设计涉及乐高积木,旨在与其他积木组装成各种物体或结构。它的定义特征包括顶面上的一排螺柱,底面上的圆形,矩形,壁厚和圆柱形螺柱。


然而,德国公司Delta Sport Handelskontor GmbH请求宣告该设计无效,理由是其所有特征都完全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不符合第6/2002号法规第8(1)条的要求。


2022年5月30日,EUIPO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R-1524/2021-3),理由是缺乏证据。虽然承认所有特征都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但它认为该设计受到欧盟设计条例第8条中包含的模块化系统例外的保护。


Delta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强调了下列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第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排除具有技术功能的特征的问题,普通法院明确,要宣布外观设计整体无效,必须将其主张的所有特征排除为具有技术功能。法院支持委员会的决定,强调至少有一个受保护的特征仍然有效,因为它的功能完全是美学的:积木块的光滑表面。因此,该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不会被认为无效。


关于Delta关于适用第8条第(3)款的错误的一致意见:即使设计可以属于“模块化例外”,该设计仍然需要满足设计注册的基本要求:新颖性和独特性。普通法院强调,满足这些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对设计提出质疑的一方。事实上,外观设计被注册是因为它们被认为满足了这些要求,而由其他各方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由于Delta在提交申请时未能证明该设计缺乏新颖性,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结论,即不评估有争议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


最后,法院审议了据称违反第63(1)条的情况,该条规定,在对商标局提出的诉讼中,审查员必须审查动议本身的事实,这意味着审查员应考虑到即使诉讼各方没有提出的要素。但是,这不适用于宣布无效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审查仅限于当事各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事实、证据和论据,以及所寻求的救济的性质。在本案中,Delta辩称,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先前设计的披露时忽视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信息。欧洲专利局表示,公开现有外观设计并不当然构成第63(1)条规定的事实。欧盟知识产权局必须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事实性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证明披露了较早的外观设计。法院强调,即使具有该设计的产品已在市场上销售了很长时间,并且一般为公众所知,也不能将披露视为可免于举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