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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成型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日期:2023-11-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李艳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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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VS第四,专利权权属花落谁家?最高法知产法庭:以天平之姿护知产促开放


保护知识产权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最高法知产法庭秉持对各类当事人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和涉产权保护及企业家权益纠纷。瞧,在涉“轮胎成型机”专利权权属系列三案纠纷中,知产法庭坚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将复杂局面抽丝剥茧,让专利权有了最终“归宿”。


顶峰对决 业内第一对战第四


V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一家外国企业,也是全球知名轮胎机械设备制造商;S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国内领先的轮胎机械设备制造商。据《欧洲橡胶杂志》公布的2022年度全球橡胶机械企业30强排名,V公司位居第一,S公司位居第四。两家公司同为轮胎制造行业的佼佼者,为何会陷入“战争”状态呢?


2014年至2018年间,S公司申请并获授权了三项专利权,分别是名称为“一种胎面组件上料系统”“输送带束层的辅助定向装置”的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及名称为“输送带束层的辅助定向装置”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V公司认为,其在先研发完成了“带束鼓垂直及水平横向移动贴合物料系统”与“输送带束层的辅助定向滚轮机构”应用于其轮胎成型机并将上述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早在2008年即研发成功并有大量新闻报道,而S公司将该在先涉密技术申请为上述三项专利并获授权,侵害了V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向一审法院提起三案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三项专利权归V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V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S公司已实施了非法占有其主张的在先涉密技术的行为,三案均判决驳回V公司的诉讼请求。V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更换战场 证明责任重新分配


V公司与S公司争夺专利权权属的激烈程度,好比“两军”对垒,在法庭这个“战场”上充满着无形的刀光剑影。来到了更高级别的“战场”之后,双方的“士气”更足了,都卯足了劲儿要“打败”对方。V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认为V公司已经证明S公司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V公司在先涉密技术实质相同,S公司具有接触该在先涉密技术的极大可能性,要求改判确认三项专利归V公司所有。S公司主张维持原判,其看似“稳坐擂台”,实则也在用提交更多证据的方式加紧“备战”,以增强自己在法官面前的可信度。


知产法庭的法官们,面对充分备战的两方,以从容镇定的态度认真梳理双方的矛盾,抽丝剥茧,找准核心,对三案逐一审理。经合议庭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当。V公司作为技术秘密权利人以S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或使用了V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当V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且S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机会获取该技术秘密的,一般可推定S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予以披露。本案中,S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完成了被诉技术方案,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即可否定上述一般推定,同时亦可证明其对涉案专利权享有合法权利。反之,如果S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同时V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即可认定V公司对涉案专利依法享有权利。这才是正确的证明责任划分方式。


独立研发?以证据为码定输赢


在重新划分了证明责任后,压力来到了S公司这边。独立研发是被诉侵权人最常用的抗辩手段之一,本案中S公司即主张涉案专利技术系由其独立研发。为此,S公司提交了三十八份证据材料,意在证明V公司主张构成技术秘密载体的成型机在市场上广泛销售,机器及技术文件均已构成使用公开,V公司主张的在先技术不具有秘密性,且V公司对其已销售的轮胎成型机的技术方案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S公司有能力且事实上在短时间内自主完成了涉案技术的研发。V公司则提交了二十七份证据,用以证明V公司对涉案技术有完整的研发过程,在先享有涉案技术的商业秘密,且对涉案技术采取了行业内认可且惯用的合理保密措施,而S公司不存在自主研发涉案技术的能力和经验,其有渠道和机会接触V公司的成型机及相关技术。


孰是孰非,到底谁才是案涉“轮胎成型机”真正的独立研发者?合议庭秉持着平等保护的理念,不偏不倚,仿佛是一架天平,法官们在天平两边分别放上V公司和S公司的证据作为砝码,来衡量哪方更符合法律准则。最终,天平一点点沉向了V公司。


合议庭认为,S公司提交的研发证据仅有研究结论,缺少能够体现研发实质内容的过程性技术资料,不足以体现一项技术方案的完整研发过程,不足以证明其独立研发的主张,更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合议庭进一步查明,V公司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曾向某轮胎公司等全球轮胎制造企业推出使用上述技术的轮胎成型机产品,另外,曾在该轮胎公司工作二十年左右且工作内容均与轮胎成型机设备及轮胎生产相关的两名员工从该轮胎公司离职后加入S公司并参与了相关项目研究。合议庭认定,S公司申请并获授权的涉案专利技术系V公司自主研发的在先技术秘密,依法改判涉案专利归V公司所有。V公司成为该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三案的最终赢家。


平等保护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官司输赢只能作一时评价,科技创新才是企业生存长久之计。“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些判决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在国内外都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些判决将有助于中国轮胎和橡胶行业使用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更多尖端技术,有利于中国轮胎成型机行业开展真正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合作。”“我们很高兴看到,中国法院表明中国法律制度保护技术创新,并通过执法保护所有在华经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无论其国籍是何。我们再次赞赏和感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投入巨资去研发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的新技术的创新者。我们确认这些判决将增强所有投身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的信心。”“一个有利于整个经济体的决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明确而果断地支持对真正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一个极好的消息,不仅对于在华经营的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中国制造商将继续以更开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前沿科技,为中国新兴创新者提供保障,并增强世界各地企业对其与中国长期贸易关系的信心。”“有利于创新的判决。……它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公平公开竞争的背景下保护创新者。创新是我们所有人创造更美好未来的关键,我们很高兴我们在全球投资业务中建立的强大的中国元素的决定证明是正确的,这让我们相信未来将是积极的、有意义的和互惠互利的。”正如V公司在感谢信和其公众号中所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创新离不开国际合作和开放共享。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速,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最高法知产法庭始终秉持对不同国别当事人和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理念,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涉外案件,助力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发展环境,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使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