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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日期:2024-03-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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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基本案情】


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原系专利号为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李某担任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与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签署专利权转让声明,无偿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李某。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无偿转让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所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作为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专利权无偿转让到其个人名下,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公司转让专利权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公司利益所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属无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通过自我交易侵吞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评价,有效维护了企业知识产权,也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