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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运达”商标侵权案

日期:2020-10-23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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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357430号“好运达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好运达“商标)申请于1998年8月25日,注册公告于2000年1月21日;第10298185号图形商标申请于2011年12月13日,注册公告于2013年5月14日。上述注册商标均指定使用在35类与广告服务有关的项目上,其中的“好运达”商标在山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标现由北京天宁品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公司)持有。

偶然机会,天宁公司发现北京好运达智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统称“好运达公司”)未经许可正在使用上述商,遂决定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经多方了解、比较,天宁公司联系到中国知识产权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寻求帮助。徐新明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

一审诉讼

接受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对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带领团队从多方面进行取证,整理、制作出了五百余页的证据资料,对案件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9年7月5日,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天宁公司参加本案一审的庭审。在庭审中,北京朝阳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2)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侵害天宁公司涉案商标的商标权;(3)二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庭后,徐新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律师代理意见。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原告证据中所提供的的被告两公司的工商信息可知,两被告在营业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股东人员等具有高度重合性,且在经营中均以“好运达”作为核心标识指代公司主体,法院据此认定二被告属于高度关联公司,其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会议活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涉案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中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好运达公司在广告代理业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范围相同,属于被商标法所禁止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20年3月23日,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认定好运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诉讼

好运达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徐新明律师经分析认为,对方证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其他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徐新明律师代理原告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在先判例,以支持权利人的诉讼主张。

2020年9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天宁公司在此次商标维权诉讼中全面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