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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马人MUMAREN MU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日期:2017-02-28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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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86684号“牧马人MUMAREN MU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013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大兴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99号
   
申请人因第9186684号“牧马人MUMAREN MU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2409号决定,于2016年05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2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使用复审商标,且其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于2016年9月2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6年10月6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领取答辩材料并答辩称: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并销往全国各地超市。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包装袋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原件)
1、宣传册;
2、产品包装袋;
3、检验报告。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糖果、蜂蜜、糕点、米果、豆粉、食用冰、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2015年6月2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2016年4月15日商标局作出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2及复审阶段提交的产品包装袋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显示的检验报告仅能证明生产了复审商标产品,无法证明标以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在市场中实际流通。故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楠
蔡婷
林丽娟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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