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标民事保护 合理确定救济边界
商标权保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长期工作,不仅涉及面非常广,而且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推动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商标权保护过程中,民事保护手段不可或缺,必须积极审慎对待。因此,笔者从司法视角就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谈几点思考。
一、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的重要意义
商标权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即商标财产权,蕴含品牌形象、商誉、文化、公信力等隐性价值。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就是通过构建权利保护体系,强化权利维护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商标权保护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多种形态。商标权司法保护涉及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等多个领域。商标权民事保护直接关系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对培育商标品牌市场竞争力,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权民事保护务必要从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高度来抓细抓实,落地生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将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作为商标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予以特别强调。
二、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为保护商标权提供基础性法律,《商标法》则对商标保护提供全面的制度安排。权利本位是商标权的本质属性,准确理解商标权的特征是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的重要方面。
(一)保护商业经营标识权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业标识客体为目的。商业标识权所要保护的是标识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维护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商誉。商标权就是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权,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性商业成果。商标权能够产生同质化商品相互区分的效果,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满足认牌购物的选择偏好,提高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的交易效率,以实现保护商业经营标识权的制度目的。
(二)保护排他性控制权
国家基于特定公共政策需要授权法律创设商标权这一知识产权,从而划清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商标权属于绝对权和专用权,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均负有尊重商标权,不得实施侵害行为的义务。商标权无需借助特定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来完成。任何人实施侵权性商标使用行为均属于侵害商标排他性控制权。
(三)保护非物质性财产权
商标权属于市场交易的稀缺资源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可依法进行商标使用、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商标质押等。商标权作为非物质性财产权,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权利商标,他人未经同意实施商标使用行为均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就是通过提升保护水平来强化保护能力。
三、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的重要原则
商标权民事保护既涉及到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又涉及到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秉持强保护的公正立场,落实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
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首先应当树立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注重从商标权人的角度利用好法律规定的证据妨碍规则、颁发临时禁令条件、侵权法律标准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等条款来进行严格保护。严格保护原则就是一旦商标侵权行为被依法认定,侵权者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工具等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即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来实现严格保护目的。
(二)平等保护原则
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审判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无一例外,民事执行措施一律平等实施。平等保护原则所营造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促进了市场公平高效竞争,展示出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
(三)全面保护原则
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秉持全面保护原则,构建全方位的立体保护体系。《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等提供全面的民事保护。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权利冲突、救济商标侵权来全面保护商标权。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就是要全面提升民事审判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
(四)平衡保护原则
商标权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相互平衡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公共政策性。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合理权衡公共利益、权利人、侵权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利用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的弹性空间,积极行使民事审判权来实现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妥当性平衡。
四、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的重要内容
商标权民事保护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司法救济来实现的。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判断中按照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进行司法裁判。具体来说,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准确划定是否属于商标权保护范围
商标权就是区别商品来源、避免混淆的权利,其保护范围仅在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损害商标识别来源、破坏商品品质的侵权行为。商标权控制范围主要为禁止他人使用特定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商标权行使均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被滥用以获取非法利益。恶意注册取得的商标不仅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滥用商标权行为会被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以维护权利保护的实质正当性。
(二)正确识别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使用行为是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商标使用行为可分为合法商标使用行为和侵权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权民事保护中应当正确识别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则商标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准确识别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以求对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进行准确认定。
(三)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混淆可能性的法律标准
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以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法律判断标准。商标权侵权边界合理划定的落脚点在于禁用权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联系,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边界即禁用权的范围。《商标法》所规定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商标知名程度均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更不是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仅可作为判断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考量因素。商标权民事审判应当结合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场景,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混淆可能性的法律标准。
(四)全面审查是否属于商标正当使用抗辩
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注重审查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正当使用抗辩。《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是对他人商标中所包含的公共领域信息的使用,而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专有权的控制范围。商标正当使用包括通用名称正当使用、地名正当使用、描述性正当使用、指示性正当使用以及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等具体情形。若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则难以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正当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并不存在排斥关系,商标正当使用排除了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可能性。商标正当使用行为有利于平衡商标权与公共利益,厘清商标权保护范围与商标权限制例外情形,促进社会公众表达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实现商标权的保护本质。
总之,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事关法律正确实施,事关国家创新能力,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国际间合作和竞争。人民法院以及各有关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同配合,积极主动作为,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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