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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评审审限规定保护商标权益

日期:2024-04-02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马君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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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商标确权效率,2014年《商标法》对商标评审的各种案件均设立了审理时限的要求,规定了最短九个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审限[1]。明确的审理时限加上延长[2]和中止[3]规定,起到既督促确权机关又兼顾当事人权益的作用。但一方面,权利人的需求往往是复杂的,有人请求加快就有人请求暂缓;甚至在同一案件中,申请人要求务必在期限内审结,被申请人却请求审理先行中止。而所谓在先权利的确定,由于权利的多样性,所关联的另一案件不当然唯一,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有正在审理的,有已经审结的,以哪个作为中止审查的依据,是个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本身不完美,法的实施更难免有缺漏。例如评审审限入法近十年,对驳回复审的中止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均没有驳回复审可中止审理的规定,造成审理实践中,请求这一类案件中止审理有一定难度。恰恰驳回复审又占评审案件比例最大,申请商标能否通过驳回复审获得审定,是一些新市场主体极为关注的事情。2023年,商标局在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里,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新增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明确将驳回复审案件纳入可中止范围,并对中止原则、情形、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解读[4],查缺堵漏,拾遗补阙。


本文聚焦于如何利用已有评审审限规定,保护当事人商标权益问题。


一、评审审限的基础知识


评审案件中,驳回复审、撤销复审、仅依据绝对条款提起的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的基础审限均为九个月,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的基础审限为十二个月。与此对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的评审案件,基础审限九个月的延长期为三个月,基础审限十二个月的延长期为六个月。中止审理期间的短长并不固定,取决于在先权利的获得或灭亡时长,或关联案件的审理及结论生效时长。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当中止情形消除后,案件恢复审理并接续计算审理期限;另外,补充证据材料期间、补正文件期间、公告送达期间、当事人更换需重新答辩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上述各期间中,补充证据材料期间最简单明了,从首次提交材料之日起算,时长固定为三个月。


对应到具体情境中,各评审案件的审限开始日通常以评审案件立卷并赋予唯一评审编号日为准,结束日为评审裁决定载明日期。评审案件的延期和中止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条件,前者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者需经中止报签审核。补正文件期间、公告送达期间、当事人更换需重新答辩期间具有特殊性,不是所有案件都发生。与上述各期间对比,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只要声明补充,对应案件审限即延长三个月。


二、评审审限与当事人权益


当事人是为保护其权益启动或参与评审程序,则可利用的一切原则、规则、法律条款、先例前案均可作为武器,包括评审审限的相关规定。


前已述及案件中止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条件,但呈明在先权利、关联案件的信息,会帮助审查员确认中止请求成立并及时启动中止。另外,根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驳回复审案件的中止申请及结束须以申请人提出为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对引证商标采取清障措施的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当明确请求审理先行中止,否则引证商标未发布失效公告(无效公告/撤销公告),可视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在引证商标失效或双方商标权利不再冲突后,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请求恢复审理。


若有明确的中止请求,可见当事人已预测在先权利或关联案件对其诉求影响重大,愿意“等”。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可延长审理时限,与中止期间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确有时长不同的对比,补充证据材料期间较短,然个案的中止报签存在审核不通过的可能性。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只依当事人意愿,有所声明即可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显然更简单明了,稳定性更强。虽然仅有三个月,却实打实地缓解了审限压力。何况,与当前评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5]对比,三个月确实不短了。


三、如何利用评审审限规定


第一,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交申请、答辩、补正、补充材料,超期会对实体权利产生影响。


中止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延期审理请求等可以在申请时一并提交或体现在具体理由中,也可在案件审结前单独提交。关于加快审理,法无规定,法未禁止。故从实际需要入手,可提交加快审理请求。准备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或希望审限延长的,应在评审申请书首页“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方框处勾选“是”。若为答辩方,可选择参照申请书首页制作答辩书首页并勾选补充证据材料,也可在答辩理由中声明会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亦可延长案件审限。


第二,不同评审案件的当事人角色和诉求不同,对补充证据材料期间的选择利用应有区别。


不论哪种评审案件,若有中止审理请求,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建议勾选“是”,利用协同效应争取权益。驳回复审及无效宣告复审为单方当事人的案件,申请人可从实际需要出发,若期待快出结果,则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勾选“否”。在驳回复审案件中,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展开洽谈的,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异议无效的,坐等引证商标失效的(引标宽展期将至、引标已启动注销等),申请商标需转让变更的,显著性条款需提交使用证据的,一律在首页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勾选“是”。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申请人为原审程序的被异议人,由于异议已对其不利,本就需要针对异议决定展开说理、进一步搜集证据,故而声明补充证据材料为应有之义。对于原异议人来说,其提交的意见在复审中多作为审理参考,若与原审对比无实质变化,应选择放弃补充证据材料期间。这样做可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帮助原异议人尽快实现清除被异议商标的目的。


撤销复审案件与无效宣告案件的对抗性较强,且与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相比,均是针对注册商标,涉及对无形私产的处置,当事人准确定位己方角色才能切实争夺权益。在撤销复审案件中,“撤三”申请人应避免补充证据材料。因案件审理时限同样影响对方,既已启动撤销程序,时限上就率先带来压迫。“撤三”申请人的主张是系争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不需太多证据。司法程序对于商标行政纠纷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不封口的态度亦对行政程序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限要求会相应弱化。若“撤三”申请人申请补充证据材料,相当于也给商标注册人争取了更多时间,对方喜闻乐见。那么,商标注册人是不是完全不用遵守审限规定呢?反正就算到了法院,也还能提交使用证据⸺其实不然。“撤三”申请人针对程序提出抗辩时,有关机关对注册人不遵守期限规定提交使用证据的妥协,可能会转化为对使用证据的严格把握。这是自由裁量的行使,体现了法律人的情感与智慧,通常要求程序与实体正义兼顾。“兼顾”的含义为“同时照顾”“多方照顾”。注册商标被撤销是很严重的后果,忽视程序要求成为影响自由裁量的因素实在毫无必要。因而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当明确声明补充证据材料,扩充期限,延展正当性。


对于注册商标,五年内可以提起无效宣告,涉及驰名商标条款及绝对条款的,提起无效宣告不受五年之限。五年,一般而言足够搜集证据。无效宣告经常与侵权维权之诉交叉,申请人一次性递交全部材料,在“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方框处勾选“否”,不仅仅为缩短三个月审限。这种抉择加速行政案件的审查,同时给民事案件带来希望,因为与无效宣告相比,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更短。另外,考虑到无效宣告裁定对已经作出的商标侵权案件决定不具有追溯力,这种选择就有利于维权方。常见衔接异议的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选择不补充证据材料,是在尽力压缩系争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三,对补充证据材料期间的利用要灵活,要服从于保护商标权益的终极目标。


“撤三”申请人在撤销复审案件中作为答辩方时,欲针对商标注册人新提交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当然要声明补充证据材料以争取调查时间。同理可用于补充证据材料期间进行公证,作相关公众调查问卷,组织专家论证会等。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历经检验后,在撤销复审中完全可以放弃补充证据材料,缩短审理周期,夯实注册商标权利。当事人在不服原审而复审期限将至的情况下,可先提交简单材料,同时声明将补充证据材料,后续提交具体理由和证据,既使复审程序正当,又为争夺实体权益添加砝码。


评审审限相关规定在商标法律体系里,其实微不足道。对此进行梳理和思考,却有其现实必要。有申请人在提交驳回复审后多番催促,称不求审定只需要尽快拿到复审决定,越快越好,最好是当月就能出(决定),否则利益逐日受损。在该申请人递交的材料里,首页“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勾选为“是”,正文中多次提及要进一步补充提交复审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后来一心求快,但其最初递交材料中的意思表示与主观心态存有差异,这使得行政机关当月裁决程序违法,最快也得在首次提交材料三个月后作出决定,申请人只能等。类似反例揭示,“补充证据材料期间”问题虽小,但与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与权利要求休戚相关。利用好评审审限规定,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商标权益保护。


注释


[1]臧宝清.臧宝清说商标评审[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7:148.


[2]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驳回复审、仅有绝对条款的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六个月(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3]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4]段晓梅.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EB/OL].https://sbj.cnipa.gov.cn/sbj/ssbj_gzdt/202306/t20230613_27700.html,2023-9-17.


[5]王培章.商标异议、驳回复审平均审查审理周期分别压缩至11个月和5.5个月[EB/OL].https://www.cnipa.gov.cn/col/col2930/index.html,202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