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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10-12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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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 

1996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全国法院率先实施“三合一”审判模式。截至2014年10月,黄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陆续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2014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管辖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此后,高级人民法院又指定与其合署办公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知识产权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2016年1月,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对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和跨区域集中管辖进行了规定。二十年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积累经验,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也为全国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上海法院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总结经验,深入推进和完善体制机制改革,更为系统地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进一步彰显“三合一”审判在加大保护力度,促进适法统一等方面的优势,必将对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确保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和加快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落实,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1.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等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加挂知识产权审判庭牌子,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合署办公;知识产权法院各审判庭名称保持不变。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会同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市、区编办落实好民事审判第三庭加挂知识产权审判庭牌子工作。

2.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就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机制、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出台相关审判规则;要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沟通,针对疑难问题进行交流,确保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质量。

3.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备审判力量,并根据情况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本着立足长远的原则,以培养一支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发展趋势的复合型、专门化法官队伍为目标,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助理相互交流机制,确保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案件范围与级别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外)。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指定管辖和集中审理 

1.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跨区指定管辖,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黄浦区、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闵行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将刑事案件移送指定管辖法院的,统一报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审理由其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由其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由其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五、其他 

本意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其他相关解释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