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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十数年 “康可”告赢世界五百强“默克”

日期:2008-01-16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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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年销售额高达几十亿美元的世界五百强跨国企业德国默克公司,一边是年产值仅为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的民营小企业——浙江省绍兴康可胶囊公司。谁能想到,这家跨国企业在国内竟连续使用了民营企业的“康可”商标长达14年之久。

  这14年间,默克公司为了真正能拥有康可商标,两度向国家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死亡指控”。无奈之下,康可公司不得不向默克公司宣战,为迫使其停止侵权,康可公司甚至两度把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5万元。

  默克侵权 两度申请“死亡指控”

  1992年,默克公司生产的名为“康可”药品进入国内销售,“康可”是英文商标“Concor”的译名。10多年来,该药全面进入我国大中型城市的医院和药店,并且在近年又进入医保领域,很多医生和患者都知道“康可”,但其化学名和英文名反而淡化。1993年,默克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两字的中文商标,由于该商标早在1989年就被浙江省绍兴的康可公司注册,而被驳回。

  1995年,默克公司派代表到绍兴康可公司,希望受让该商标,被康可公司拒绝。

  在申请和受让都不成功的情况下,默克公司选择了对注册商标的“死亡指控”。1999年,默克公司以“康可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国家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然而此举被驳回。

  2003年8月,康可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通知。默克公司再次通过代理机构对“康可”注册商标提出“死亡指控”。康可公司再次举证,证明该商标仍然存在。默克公司的申请再次失败。

  康可受辱 默克想50元购买商标

  面对默克公司的无端侵权和气势汹汹的“死亡指控”,康可公司不得不选择迎战。

  2004年年底,康可公司正式向默克公司提出严正警告,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责任。为此,默克公司派出代表与康可公司进行谈判。然而几次谈判都是不欢而散。

  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在采访时告诉记者:“对方谈判代表态度傲慢,动不动拍桌子,说我们有的是钱,什么事情都能搞定。我们企业虽小,但民族自尊不容侵犯。”

  记者了解到,康可公司真正被激怒的原因是默克公司委托方发来的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传真上表示:“我方愿意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如贵方同意我方的报价,我方立即开始具体的谈判工作。”

  俞愈说:“这种报价带有侮辱性。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对方在很希望得到的情况下,开出这样的价格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为了反击,康可公司走访了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的药店,掌握了默克公司“康可”药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的情况,然后以默克公司侵犯商标权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

  两告工商 面对跨国公司工商执法软弱

  在此过程中,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2005年8月,杭州市工商局的不作为引来了康可公司第一次状告。三个月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判决,工商局作出了“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

  2006年3月,康可公司再次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认为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有违程序,过于草率,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有包庇默克公司的嫌疑,要求撤销该答复。同年10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撤销了该答复。随后,该局向浙江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书面请示,以确认默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然而这一申请至今石沉大海。

  俞愈说:“我们两次状告工商局实属无奈,工商部门在面对这种跨国公司时,在执法上的软弱直接放任了外国企业侵犯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

  默克败诉 还是法院公正撑了腰

  就在康可公司状告杭州市工商局期间,默克公司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康可”更名为“康忻”。

  2006年年底,默克公司的“康可”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就地销毁,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装的“康忻”。

  “默克公司虽然收兵了,但我们认为,这10多年来的侵权有些不明不白,我们要让世人明白,世界五百强的默克公司的确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说。

  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康可公司状告默克公司侵权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默克公司生产的“康可”药品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囊同属第五类商品,属于相类似的商品;同时,默克公司使用的“康可”文字标识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构成相近似。据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生产销售“康可”药品的行为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康可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记者余东明、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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