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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旧瓶装新酒来卖 侵权

日期:2008-01-18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唐秉俊、马新友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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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4日从四川绵阳市知识产权局获悉,备受关注的三台一酒厂回收利用酒瓶侵犯专利权案件尘埃落定:1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三台县鲁湖酒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台县鲁湖酒厂是一家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该厂生产了一种白酒,采用了丰谷酒业公司使用过的并获得专利权保护的酒瓶,该酒瓶上标有“丰谷酒业”字样,在未经丰谷酒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贴牌后进行销售。2006年6月,丰谷酒业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请求绵阳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其合法权利。该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名称为“酒瓶(二)”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3年4月23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为有效专利。

  2007年1月23日,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对丰谷酒业公司与三台县鲁湖酒厂专利侵权争议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鲁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鲁湖酒厂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2007年5月9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一审败诉后,鲁湖酒厂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鲁湖酒厂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该厂回收利用他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旧酒瓶,并从事废物利用的销售经营活动。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对废物利用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丰谷酒业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不是单独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与酒一起整体出售,酒瓶与酒密不可分。鲁湖酒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该种白酒,该酒瓶采用回收丰谷酒业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容易与专利权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混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专利权人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绵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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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本案所涉及的“以生产经营目的回收有专利权保护的酒瓶用作同类物品的包装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关于权利用尽的规定”的问题,国内法律界具有很大的争议,所以本案备受关注。该案曾被选入2006年四川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唐秉俊、马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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