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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案

——(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日期:2023-08-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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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权利要求解释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科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海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科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凌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欣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华欣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认为诚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凌公司、厦欣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主观侵权恶意非常明显,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仅是12块电路板及可由该12块电路板拼接成的一个电路框,缺少屏结构或触摸屏体,相应的触摸检测区没有载体即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触摸检测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华欣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华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权利要求中“一种触摸屏”及“触摸检测区”必须要为实体屏结构,进而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6日判决撤销原判,责令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诚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共同赔偿华欣公司经济损失292.6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峻凌公司、厦欣公司分别对前述赔偿金额中部分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注意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在说明书中没有明显的提示性语句,无法仅从形式上判断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发明目的、发明构思以及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予以考量。如果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本领域中没有确切含义的自造词作出的专门定义;或者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做出的有别于本领域通常含义的特别说明,则应当认定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除此之外,一般应认定为属于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需注意的是,判断特别界定与具体实施方式时,通常先要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在本技术领域是否具有通常含义,这往往需要引入本领域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取得一致认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确定通常含义的依据。当然,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应就此举证或者进行充分说明。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相关内容为触摸屏的具体实施方式而非特别界定。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等可知,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并不在于改进触摸屏的材质和结构,而在于一种能够提高触摸屏响应速度的多路采样方法及所对应的电路。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也是围绕着涉案专利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多路采样方法和电路而展开,在涉案专利触摸屏是否包含有实体屏结构这一技术点上,说明书并没有对此作出有别于通常意义的特别说明。基于上述关于触摸屏的解释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触摸检测区并未作出特别界定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触摸检测区应为红外发射管与红外接收管之间的空间区域,其并非必须依赖于有形的实体材料而存在。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的触摸屏应理解为既包括带有实体屏结构的接触式触摸屏,也包括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触摸检测区应为红外发射管与红外接收管之间的空间区域,并非必须依赖于有形的实体材料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