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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西电捷通诉索尼案浅谈通信领域专利撰写策略

日期:2019-03-27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徐苏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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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的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在经历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索尼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纠正部分一审认定,但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这一持续近三年的诉讼过程后,以索尼被判赔西电捷通910余万元告一段落。


虽然业内人士乐于给本案贴上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这一标签,但通过研读两次审判意见,可以看到,最重要的判决依据应该还是技术方案本身的保护范围,而不在于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一定程度而言,以涉案专利为代表的通信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可能更具有学习与研究价值。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就此进行探讨。


上述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是WAPI(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领域的一件标准必要专利。


该专利经历无效宣告后依然被认定有效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的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


步骤二,无线接入点AP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


步骤三,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的证书进行认证;


步骤四,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执行步骤五;若移动终端 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步骤五,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


步骤六,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执行步骤七;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


步骤七,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


可以看到,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还是比较清楚地描述了上述方法的框架,换言之,信号流在移动终端MT、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三者之间不断流转。从方案角度而言,这正是比较典型的通信领域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文件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得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且权利稳定性得到复审委的确认后,侵权认定通常会比较明确。但是本案的侵权认定过程则几经曲折,从二审判决纠正部分一审认定的表述中更是可见一斑。


我们知道,专利侵权判定需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也就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结合本案,西电捷通的上述专利确实是WAPI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这也使其技术方案必须包括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和认证服务器的相关技术特征,而索尼(包括其前身索爱)主要作为移动终端的制造商。如果仅从此点出发,在常规应用时,索尼制造的移动终端仅能实现上述专利中涉及移动终端的技术特征,这并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一审判决中有一个观点是,用户在使用索尼制造的移动终端时,会成为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直接侵权方,基于《侵权责任法》,索尼将成为间接侵权方。但是,上文中提到的北京高院对一审判决的纠正部分正在于此。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


基于上述认定,可以认为,无论是移动终端制造商或用户、无线接入点制造商或用户、认证服务器制造商或用户,都很难完成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


不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还是从另一个角度确认了索尼的侵权行为。由于WAPI测试属于型号核准的检测项目,手机设备研发测试中均需要进行WAPI测试。一审法院推定索尼对全部型号的涉案手机均进行了WAPI测试,北京高院对此予以支持。由此可以认定,至少在设计研发或样品检测阶段,索尼未经许可完整地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从而也可以认定索尼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权。


虽然西电捷通赢得了二审判决,但核心的判决依据却可谓有些“曲径通幽”。不过,仔细思考后,笔者认为这反倒是给广大专利代理师们提供了一个启示,也就是,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就需要更多地从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判定角度进行构思。


在上述涉案专利中,正是由于其技术方案中七个步骤对应了三个执行主体,导致只有上述三个执行主体均直接出现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这无疑加大了专利侵权认定的难度。


但是,如果在申请文件撰写的时候,便在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性的前提下,仅从单一执行主体的角度进行描述,相信在后期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认定会相对容易一些,从而使专利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基于上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笔者认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撰写。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其中,无线接入点AP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的证书进行认证,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若移动终端 MT认证通过,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若移动终端 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步骤二,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执行步骤三;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


步骤三,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无线接入点AP接收来自移动终端MT的移动终端MT证书,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其中,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进行认证,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执行步骤二;若移动终端 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步骤二,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其中,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认证服务器AS接收来自无线接入点AP的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进行认证;其中,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的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


步骤二,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其中,若移动终端 MT认证通过,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若移动终端 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可以看到,三条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从移动终端MT、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的角度对同一技术方案进行了描述,这样在日后的侵权判定时,可以进行更明确的认定,甚至分别认定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及认证服务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出的仅为一个撰写思路,如何优化相关文字表达,使权利要求不过于冗长,还可以继续斟酌。与此同时,还可以在说明书中写入上述涉案专利中包括三个执行主体的七个步骤,更便于理解。


另外,方法本身的虚拟性质导致方法类专利的侵权取证存在一定难度,可以同时撰写与方法类权要对应的虚拟装置类权要、实体装置类权要以及存储介质类权要或包括上述装置的系统类权要等,以实现更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