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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用专利分类新体系的原因探究

日期:2013-06-2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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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之前,世界主要专利分类体系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专利分类(IPC)、欧洲专利分类(ECLA)、美国专利分类(USPC)和日本专利分类(FI/F-term)。这些分类体系在分类原则上的差异以及各自存在的局限性,给利用其他国家专利文献者造成困难,人们一直在寻求一个“全球性”的专利分类体系以满足多种专利检索需求。
  鉴于此,2010年10月,美欧宣布合作开发联合专利分类(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美国专利商标局承诺将在CPC实施之后放弃其近200年历史的USPC。
  CPC按照IPC分类标准和结构进行开发,以ECLA为基础,并融入USPC的成功实践,由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管理和维护,并于2012年开通了CPC官网。欧洲专利局局长巴迪斯戴利曾表示,“CPC网站的开通是专利体系协调过程中第一个里程碑式的成果”。
  技术原因
  美国专利商标局放弃近200年历史的USPC,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USPC在兼容性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USPC是最早的分类体系,始于1836年,但由于其在设置上较为复杂,仅靠每年微调无法达到与其他分类体系兼容的目的。
  其次,USPC是典型的功能分类体系,与其他分类系统难以兼容。
  此外,USPC与IPC也难以兼容。众所周知,IPC是各分类体系结合的产物,采用功能与应用并重的分类原则。由于分类原则不同,造成美国在利用其他国家专利文献时因其独具特色的功能分类带来麻烦。为此,美国专利商标局曾试图通过制定与其他国家专利分类法的类目对照表,以及按照USPC对国外专利文献重新分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方法都是受限的。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什么没有采用IPC?笔者认为,IPC几近全球通用,但同时存在检索精度不高等诸多问题:
  首先,IPC分类条目过于宽泛,始终维持在7万个条目,无法适应电子环境下的应用。
  其次,由于各国分类机构专业程度不一,对技术方案和分类规则的理解不同,给出的IPC分类存在较大差异,审查员检索时必须考虑正常分类情况以外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再其次,由于没有强制对过档文献进行再分类,相同的技术内容在不同版次的IPC分类表中可能处于不同位置,从而对检索工作造成困难。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官员曾表示,IPC的更新和修订不够灵活,造成在某些IPC分类位置下的文献量过于庞大,因此某些领域不能利用IPC进行有效检索。
  对于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何主动与欧洲专利局联合开发CPC,美国专利商标局前局长卡波斯曾表示,CPC给美国提供了一个与IPC兼容的分类系统。CPC项目将极大地惠益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及其职员,进而有益于全球创新主体。
  据笔者了解,CPC具有检索精确、兼容性强和修订及时等优势,具体而言,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CPC可以促进工作共享。美欧在分类领域有着长期合作,欧洲专利局对1920年之后的美国文献分配有ECLA分类号,美国专利商标局对部分欧洲专利文献也给出 USPC分类,由此,两局可充分利用积累的分类成果,降低体系合并后的分类成本。
  二是 CPC可以动态修订更新。CPC适应技术发展趋势,可随时引入新技术细分条目。
  三是CPC兼容性强。CPC在等级结构、分类原则、分类定义等方面继承了IPC分类标准,便于用户的理解和使用。
  四是CPC提高了检索效率。CPC使全球审查员和用户通过访问同一个文档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成为可能。
  五是CPC具有更多的细分条目。CPC设有25万个分类条目,并融入了新能源、环保等新兴技术分类,以及保留了USPC中商业方法的分类实践。
  内在动因
  笔者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放弃使用多年且非常成熟的分类体系,进而合作推出CPC,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和考虑。
  首先是社会因素,即为了迎合美国新兴技术迅猛发展。
  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美国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为保证USPC作为专利文献高效分类和检索工具的作用,就须进行改革以适应这种变化,如美国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客体后,在USPC中增设了商业方法类目并引入CPC。
  其次是经济因素,即致力于降低审查成本。
  据相关报道,欧洲专利局两年来共投入150名审查员专职从事CPC创建工作,IT改造方面花费了1200万欧元,完成了全部文献的分类号更新。
  随着专利文献量的增长,工作共享是降低审查成本的必然选择。近些年来,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专利审查高速路、PCT国际检索外包等措施增加工作共享,改进专利检索质量和审查质量。
  此外还有政治因素,即主导分类规则的制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不遗余力地推动国际分类规则的变革,其潜在考虑是:分类规则趋同,是检索结果互信的前提,最终将对审查结果互认产生影响。有学者指出,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CPC,旨在重新掌握分类标准的主动权,并随着分类规则与检索系统的输出占据专利数据库的战略制高点。
  未来展望
  今后,分类合作日趋深入,分类体系融合日趋明显。目前全球45个专利审查机构表示愿意采用CPC作为内部分类检索工具,这就意味着超过2万名专利审查员将共享一个专利分类方案。可以预见,CPC和日本的FI在经过一段时期的角逐竞争后,通过在各自优势技术领域中相互借鉴,将逐步形成一个兼具两大分类体系优势的新的混合分类体系,并将会应用到全球各专利审查机构的专利文献分类中。(知识产权报 作者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