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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审查费退还标准

日期:2016-08-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114期 作者:孙靖洲、孙一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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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专局行政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了“修订《关于费用的细则》第11条”的决定。修订后的《关于费用的细则》第11条内容如下。

  根据《欧洲发明专利公约》第94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费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应当被全部或部分退还:
  (a)当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被撤回、驳回或者视为撤回时,审查费应当被全额退还;
  (b)当欧洲发明专利的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后被撤回,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审查费应当被退还50%:该撤回是在审查部门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限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作出的;或者当审查部门没有发出前一款所述的官方通知时,该撤回早于授权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作出。

  根据欧专局行政委员会决定的第二条,关于审查费全额退款的新规定(上述a项规定),适用于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的日期在2016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关于退还50%审查费的新规定(上述b项规定),适用于实质审查开始的日期在2016年11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的欧洲发明专利的申请。总体来说,这一次的修订对于申请人来讲更为有利,原因如下:

  第一:关于审查费全额退款条件的规定更为明确

  新的《关于费用的细则》第11条a款将原先规定的审查费全额退款的条件由“审查部门负责之前”更改为“实质审查开始之前”。因为对于何时“审查部门开始负责”有很复杂的规定和解释,所以以前申请人很难理解这一条款。因此这一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申请人。

  第二:欧专局放宽了申请人获得全额退款的限制条件

  如上所述,以前申请人获得审查费的全额退款仅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之前是可能的。而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之后、实质审查开始之前,申请人只能在其撤回、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时,获得75%的审查费退款。但现在,只要申请人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撤回、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其欧洲发明专利人申请,就能获得100%的审查费退款。 

  因为一般情况下,审查部门实质审查开始之日都晚于“审查部门开始负责”之日,所以从实践上看,申请人获得全额退款的限制条件更为宽松了。 

  尤其是,欧专局还会专门提供一项额外服务,即在实质审查开始前发送一份官方通知,告知申请人实质审查将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开始。虽然这一项服务目前基于操作原因尚不能覆盖所有申请,但是欧专局会逐渐扩大这一服务的范围。

  第三: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后,满足一定条件下,申请人仍能获得50%的审查费退款

  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新的《关于费用的细则》第11条b项。按照新的规定,即使实质审查已经开始,只要申请人在审查部门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限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或者在没有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在授权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前主动撤回了自己的申请,也能获得50%的审查费退款。不过,该项将适用于实质审查开始的日期在2016 年11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的欧洲发明专利的申请。 

  这一修订更改了以往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后,申请人就不可能再获得审查费退还的做法,体现了欧专局更好地为申请人着想的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