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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商标使用声明书概述

日期:2018-07-2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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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其所有者提供了特殊的权利,但是为了享受这些权利,商标所有者必须保持对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者拥有使用其标志并阻止他人将相同或相似标志用于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


如果商标所有者未维护好自己的商标,即提交一份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AU),那么其将失去这些权利,其商标也将会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移除。


IPOPHL商标部门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促进贸易与投资的工具。


通过DAU,IPOPHL将会筛查出那些仅仅注册了商标却没有真正使用的商标所有者。该机构可能终止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所有者继续从商标中获得经济收益。


要求商标所有者提交DAU有助于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商标抢注是指一方先于原商标所有者在其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管辖区对该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在适用“申请在先”商标制度的国家,商标抢注会带来诸多问题。因为“商标抢注者”会阻止原商标所有者的注册,即使原商标所有者能够注册其商标,那么这些抢注者还可能会从中获取利益。


此外,从竞争的角度而言,因商标所有者未符合DAU的要求而将其商标移除将会为其他有潜力的商标注册者提供注册相同商标的机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因此,为了维护好自己的商标,商标所有者必须根据以下要求向IPOPHL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书以及相关使用证据:


自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DAU;


在商标注册满5年后的一年内或商标续展满5年后的一年内提交DAU;以及


自续展之日起一年内提交DAU(该要求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需要续展的所有商标,而无需考虑续展请求的提交日期)。


此外,针对自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DAU的情况,商标申请人可提出延期6个月提交DAU的请求,但前提条件是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该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如果商标注册者提出无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那么其需要提交商标停用声明书。仅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商标的停用:

1. 政府机构禁止商标所有者使用其商标;


2. 法院、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准司法机构发布限制令或禁令,阻止其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或


3. 该商标涉及商标异议或撤销案件。


编译自www.ipophil.gov.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