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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制药再次抱怨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

日期:2014-05-05 来源:时代周刊·印度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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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向印度驻美大使贾伊尚卡尔(S Jaishankar)投诉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是该公司第二次投诉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

  在写给贾伊尚卡尔的信中,辉瑞负责全球政策与国际公共事务的高级副总裁贾斯汀。麦卡锡(Justin McCarthy)说:“一系列的监管举措和法律挑战损害了印度政府和全球药企的关系。”他敦促印度政府停止把毁灭性的知识产权政策当作获取战略。

  辉瑞表示,虽然美国跨国公司的专利在印度所占的份额最多(20-30%),但这并不意味着印度的知识产权体系是可行的。令辉瑞最头痛的事是专利池,少数具有商业价值的专利在印度受到威胁。

  三月,辉瑞对大使说印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将对辉瑞的未来投资决策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在此之前,在2013年,辉瑞的首席知识产权顾问罗伊。沃尔德伦(Roy Waldron)在提交给美国国会委员会的证词中猛烈抨击了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

  辉瑞列出了五个投诉原因,包括印度专利要求的歧视性标准、强制许可的使用、数据保护的缺乏、一些举动有违印度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全球义务、印度政府与国内产业否定的收费问题。

  麦卡锡在信中说:“由于印度最高院在格列卫裁定中对‘有效性’做出了狭隘解释,许多改进现有药物有效性的有价值医药创新可能在印度被认定为不可取得专利权。”

  在2013年,最高法院维持了专利局不授予瑞士药企诺华癌症治疗药物格列卫专利的决定,理由是格列卫没有改进现有药物的治疗效力,因此,不满足《印度专利法》第3(d)章的标准规定。一些主要的制药公司一直在游说取消《专利法案》的此章内容,但这一立法变革需要出台修订案。

  但是,印度制药联盟(一批主要的国内药企)反驳这些指控,他们表示:“印度政府和印度产业认为我们的专利法是符合TRIPS规定的。更重要的是,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期发布的联合文件也承认第3(d)章是对可专利性标准的狭义定义,用于阻止实施延误仿制药竞争的战略。”

  官员对《经济时报》说,辉瑞的抱怨在一定程度上让贾伊尚卡尔建议印度政府与美国药企探讨知识产权问题。不久之后,印度内阁秘书长阿吉特。赛斯(Ajit Seth)呼吁高级官员商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这是由美国提出的建议。

  但是,参会的官员对《经济时代》说印度不会考虑削弱知识产权政策,认为它完全符合TRIPS协定,如果美国选择实施贸易制裁,印度可能会在多边纠纷解决论坛上向美国提出异议。

  辉瑞还称印度在2012年授予了Natco制药第一个强制许可——允许其生产拜尔的癌症治疗药物索拉非尼的廉价版本——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不得依据产品是否是进口或在本地生产实施区别对待的TRIPS条款。这是专利局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之一,后来,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推翻了这一理由。

  辉瑞对印度卫生部成立的强制许可委员会深表担忧。辉瑞表示:“基于国家紧急状态和公共非商业化使用等理由,印度政府似乎要对至少两种药颁发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