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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理方法及经验

日期:2018-12-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42期 作者:张海涛,刘若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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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普通的专利诉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涉及到的专利数量往往比较庞大,有时甚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上千个专利家族。在有如此多的涉案专利的前提下,单是听取证据就会耗费法官几个月的时间,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消耗,影响到法官们无暇顾及其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案件。那么,各国法院如何进行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在本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之“标准必要专利与软件著作权保护”分论坛上,来自世界各国的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交流


德国最高法院的审理经验


德国最高法院法官Klaus Grabinski认为,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比较值得参考的方法是“从下而上”的审理方法。这一审理方法就是去做专利比对,看哪些许可协议已经达成,进而思考达成的协议对于法院或仲裁庭审理的案件是否有参考价值。Klaus Grabinski法官还打趣道:


“如果涉及上千以上的专利家族,法院大概是处理不了的,人生太短暂了,即使用一辈子都来不及完成这样的工作。”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最终他们需要达成共识。当然,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审理后也可能无法达成共识,但是更多的时候是可以达成许可协议的。因此,对于法院来说,需要静待当事人自行评估专利的价值并主动与对方达成协议。Klaus?Grabinski法官表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过于复杂的案件诉至德国最高法院,他猜测是因为地方法院也没有这么大规模的案件出现。但是他依旧认为,在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是比较安全的,因为在法院双方当事人至少要经历以下过程:


首先,双方需要进行辩论,他们必须详细论证某一种许可使用费应该适用于哪些权利等问题,法院会根据他们所提交的证据做出裁决。法院的工作量取决于双方辩论和举证的激烈程度。因此,当事人可能不会提出几千个专利,而只挑几个进行诉讼。对法院来说,这一点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尤为重要,因为这些专利相比其他专利更具价值。


其次,根据双方的意见,法院会开始进行评估。虽然有时双方可能会向法院提交几千页的相关证明,但这些案件一般也只是侵权案件。


最后,法院会等待被告方抗辩和专利权利人的回应,双方当事人至少应该缩小争议涉及的范围,从而使审理能够进行下去。否则,法官可能会因案件太过复杂而先审理那些简单的案件,导致当事人需要一直等下去,这对专利权人来说并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当事人为自身利益考虑应该在争议焦点上有所取舍,缩小争议范围。之后相对方就此进行答辩。如此一来,双方不仅想要达成合理共识,而且均理性参与案件审理,幸运的话法官很快就能完成案件审理。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审理经验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Kathleen M.O' Malley认为,没有一种审理方法是尽善尽美的。“自下而上”的审理是指,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总数量进行整理,并进行乘法分析或数学分析,以此了解它背后的价值是多少。这种方法也是不完美的,因为不是所有必要专利的价值都是均等的。


M.O' Malley法官通过举例更加细致地阐述了自下而上的审理方式。他提到三星的一位法务人员在一次假设性的谈判后表示,他们不会就全部的信息进行谈判,因为他们也不知道哪些专利是必要的,哪些是有效的,哪些专利是优于其他专利的。三星一般只谈一项许可,大部分时候对方会说“我要整个专利家族,或者你必须要拿整个专利家族。”这说明对方也不会把整个专利家族分解开来看哪个专利好,哪个专利不好。三星的法务人员旨在强调,三星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谈判时,并不会按照通常做法一个一个专利去探讨。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法院需要两种方法共同使用,可能先自下而上协商,再自上而下核查,这样比只用其中一种方法审理更为理想。


英国上诉法院的审理经验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理问题,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Christopher Floyd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案件管理。


诉讼双方对于各个专利的有效性或必要性可能并不那么关心,因为双方的专利池中都有大量的专利,以至于能够合理假设这些专利中有一项是对各方的标准均有效且必要的。因此,法院要考虑的就是如何管理这种诉讼案件。在双方都拥有许多专利的情况下,如何梳理清楚并解决所有争端,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会主动这么要求。当事人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方法是请求法院行使案件管理的权力,另一种是提起仲裁,因为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和方式进行选择。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审理并不是在线性的基础上贯穿整个过程,而是切断它,个别讨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首先要确立按优先序列审理的原则,然后再决定需要处理的专利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在异议程序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不需要通过审理整个专利池中的所有专利才能找到问题的核心。


日本法院也采取了类似的处理方式。在苹果和三星的案件中,日本高院花费了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才做出判决。这个案件包含了超过五百个传感器专利,审理过程中必须要设定一些条件去决定专利的优先审理顺序。对于日本的法院来说,更多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方法。


中国法院的审理经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宋健在论坛上表示,如果一个权利人足够理性,考虑到诉讼效率和成本,是不会把五千个专利一起提交给法院审理的。实践操作中,权利人在诉讼之前通常要做很长时间的研究,他们要选择最有攻击力的、有效性最强的专利提起诉讼。但如果当事人不够理性,把大量专利一起提交给法院审理的话,法院也会要求其选择有效性最强的专利。


与此相类似的情况,当一个专利中包含有多项权利要求时,中国法院会要求权利人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同时,对于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比如主张数十个权利要求的,也不是每一个权利要求都要进行审理。如果每一个权利要求都必须审理,审理的过程将十分漫长。因此,法院在面对几十个权利要求的诉讼时,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分一个层级,即最有可能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分层级优先审理。如果被控专利已经落入这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且法院审到这个层级的话,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剩余的专利可能就不需要再做很细致的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