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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撰写中开闭式表达方式的组合使用

日期:2020-05-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刘凤迪,宋子良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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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作出如下规定: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本文旨在通过具体案例,对权利要求撰写中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组合使用的实践和理论进行探讨,从而更好获得授权和保护。


基本形式


一种X,包括A和B,其特征在于,B由B1、B2和B3构成。这是一种整体开放、部分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基本表现形式。


这种撰写方式在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具体列出,可以认为其是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类型。由于其特殊性,有必要对其实践和理论进行探讨。


案例释义


以下案例涉及整体开放、部分封闭式撰写方式。


实例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爆墙,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排结构柱层,和用于将结构柱层固定在地面上的地面锚固装置;结构柱层由若干个结构柱单体等间距均匀排列组成”。


假如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认为实例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然而,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采用了部分封闭式表述“结构柱层由若干个结构柱单体等间距均匀排列组成”,这是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关键特征,其消能机理是爆炸波在遭遇柱面时会发生干涉、衍射相消作用,部分爆炸波会穿越柱单体间的空间,从而有效降低爆炸荷载。在对比文件中,结构柱单体20之间安装有墙面,爆炸波无法穿越。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体现区别,一通答辩中基于附图所示向权利要求1添加了“相邻所述结构柱单体之间为设置有一空的空间”。


虽然实例专利申请的原始文本中没有上述加入特征的明确记载,但基于原申请文件中已有的封闭式表述方式“结构柱层由若干个结构柱单体等间距均匀排列组成”,因此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在该实例中,权利要求1采用了整体开放、部分封闭的撰写方式,封闭式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其技术效果,有利于申请人展开争辩,是适合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该案例来说,可行的答辩方式并不唯一。这里介绍的答辩方式作为尝试组合使用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的参考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另外,可以看出,本案因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相关的内容支持,因而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与对比文件中无间隔的方案相区别。由此可以看出相关原始记载对权利要求解释和修改的重要性。


撰写建议


上述案例中,整体开放、部分封闭的撰写方式既避免了封闭式权利要求总体保护范围过窄,同时又能通过对某些特征的封闭式表述体现创造性。


对于这种撰写方式,可以依照指南的规定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权利要求的整体来说,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对于其中的封闭部分,解释为不含有该封闭部分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关于权利要求开放式、封闭式的表达方式,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是建议性、引导性的。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特征的表述本身没有歧义,权利要求中的逻辑关系是清楚的,就能够清楚地界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构成和保护范围边界,也就能满足公众稳定预期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权利要求撰写实践中灵活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可以持开放和包含的态度。例如,对于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来说,无论权利要求的整体还是任意部分特征,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和实际保护的需要,均可以自由组合和选择使用。这样,权利要求可以一般性地用下式表示:


F(X)=F(A)+F(B)+…。


其中,F(A)和F(B)可以进一步展开为:


F(A)=F(A1)+F(A2)+…。


F(B)=F(B1)+F(B2)+…。


上述表达式中的任意F均可以选择性采用开放式或封闭式表达方式。


申请文件撰写中灵活采用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在业界也是得到认可的。有观点提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开放式、封闭式、活性成分封闭、部分封闭等多种方式中选择恰当的撰写方式,从而获得恰当的保护范围” 。


综上所述,在专利撰写实践中,根据案情,灵活地组合使用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有时能够更好地获得保护,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