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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方言俚语商标注册

日期:2017-09-08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张彦宾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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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彦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在近期商标审查过程中,一个名为“熊行行子”的待审商标引起了审查员的注意。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申请人为山东一家企业。 

可能一般的读者会认为,“熊行行子”四个字貌似既无直接含义,也无引申用法,属于一般的文字商标。但审查员出于职业敏感,在查询方言俚语参考资料后发现,“熊行行子”是一句山东济南地区民间非正式、方言化的俚语,具有对人或物怀有否定、瞧不起、不在乎、厌恶、鄙视等含义,属于贬义词汇,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用具有当地特色的方言俚语来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既有褒义的也有贬义的。有些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企业,把具有本地特色的方言俚语申请成为商标,会更有亲和力,更容易被本地消费者所接受。但申请人往往忽略了方言俚语本身的含义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如果方言文字是属于褒义的词汇,按照商标审查标准是可以正常审查的。例如:“粤盏鬼”商标,“盏鬼”是广东方言,指事物十分有趣、过瘾、可爱。由于该文字属于褒义词汇,在没有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可予以核准。反之,像上述“熊行行子”这类方言贬义词汇,极易导致公众的误解误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是会被驳回的。 

此外,申请方言文字商标,除了要注意方言文字自身的含义以外,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显著性。例如,第21037882号“浑不吝”商标,该文字是北京方言,有“全不怕”之意。虽然“浑不吝”本身不具有贬义色彩,但由于该词汇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用作商标,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作用,因此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予以驳回。 

综上,笔者建议,申请人不要一味追求方言俚语的独创和个性,而不考虑相关社会影响和显著特征,造成不仅损失资金,更损失了宝贵注册时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