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时代公司)将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智软件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际无限公司)告上法庭。2010年12月20日,北京二中院一审认定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8.5万元。
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是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的共同权利人,奇智软件公司是涉案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权利人,三际无限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是360安全中心网站的经营者。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根据360安全卫士软件及360安全中心网站的投票规则,对百度工具栏软件投“好用”票,但投票失败。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检测计算机时,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被标注为“恶评插件”或“恶评软件”;在“病毒查杀”和“查杀木马”时,均出现在查杀结果中。2010年7月15日之前,360安全中心网站上的360软件百科栏目中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均简介为自身无法正常卸载。
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起诉到二中院称,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人为操纵网络用户对于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的投票结果;上述两款涉案软件在360安全卫士软件中被评为“恶评插件”,并出现在查杀病毒、木马的查杀结果中;三际无限公司在其经营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并故意删除对其的用户好评,故请求判令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并不存在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指控的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奇智软件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卫士软件、三际无限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和“恶评软件”的行为;奇智软件公司所有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查杀病毒、木马时将上述两款涉案软件标识出来并进行虚假描述诱导用户删除的行为,以及三际无限公司在其经营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指控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人为操纵网络用户对于上述两款涉案软件的投票结果的主张,以及关于三际无限公司故意删除网络用户对于上述两款涉案软件的好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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