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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诉嘀嘀不正当竞争 八案管辖异议被驳

日期:2017-05-27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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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嘀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虚假宣传,并伙同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及公司原高级经理胡先生,拉拢公司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6名员工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提供服务,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息公司)提起8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7500万元。8起案件中,嘀嘀公司、中智公司均提出管辖异议。记者5月26日获悉,8起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均被一审法院驳回,嘀嘀公司、中智公司已提出上诉。


8起案件中,7起源于高德软件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高德方面认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伙同中智公司、胡先生,拉拢公司另外6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该7起案件,嘀嘀公司、中智公司分别提起管辖异议,均以侵害商业秘密可能涉及技术秘密,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北京朝阳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7起案件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该类案件并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且高德一方明确其中部分诉讼既不涉及技术秘密,也不涉及计算机软件,故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嘀嘀公司和中智公司的管辖异议。

另外1起案件,高德方面系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嘀嘀公司、小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认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对企业规模、市场份额、服务提供者等使用了最高级用语和虚假数据进行夸张和引人误解的片面宣传,对其专业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未在科学上定论的内容作定论性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高德造成巨大损失。对此,嘀嘀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以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朝阳区,被侵权人住所地虽在朝阳区,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仅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类案件,不适用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申请移送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针对该管辖权异议,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嫌虚假宣传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行为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信息网络途径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高德软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朝阳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该法院辖区,故亦裁定驳回了嘀嘀公司的管辖异议。

据悉,针对法院8起案件的一审管辖异议裁定,嘀嘀公司、中智公司均已提出上诉,相关管辖异议已移送二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