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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图书名称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8-08-22 来源:知产力 作者:李玉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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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海豚公司)出售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的书名与其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图书书名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技出版社)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并赔偿约50万元。


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起诉缘由


原告北京科技出版社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出版了一套《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图书,上市仅一年销量便超过10万册,原告于2014年1月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分别重印了18次和11次,发行量大,深受读者欢迎。


上述图书的书名,原告采用了统一的丛书名即“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的确定采用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逻辑方式。原告图书分册书名的确定也是原告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原告图书的特有名称,由于上述图书的大量销售,其书名也被广大读者熟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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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和第二辑丛书)

 

2018年3月,原告发现北京金海豚公司在出售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原告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公证费3500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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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


庭审聚焦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主要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江西美术出版社的图书晚于其图书的发行时间,且被告的书名与原告书名一致,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被告北京金海豚公司是侵权图书的销售方,二者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则指出,原告图书的出版发行并未证明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的出版行为存在著作权瑕疵,出版图书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其本身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提交了图书CIP数据查询打印件予以佐证。


对此,原告认为,图书CIP只是备案信息,不影响图书的权属及其他。原告使用涉案书名前没有其他人使用,是原告最早使用的。


最后,双方同意庭后协商调解,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