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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抄袭“熊猫鞋”,5被告被判赔偿100万元

日期:2023-10-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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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鞋”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款鞋类产品,其因黑白相间的设计和熊猫毛色相似而得名“熊猫鞋”。伴随“熊猫鞋”的畅销,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也随之出现。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斯凯杰公司起诉厦门卓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卓伊公司)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斯凯杰公司推出的D'lites鞋款(即“熊猫鞋”,下称涉案鞋款)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泉州利辉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利辉公司)生产、卓伊公司等4被告销售与涉案鞋款设计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斯凯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利辉公司须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卓伊公司等4被告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涉案鞋款畅销多年,创造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且案件涉及热门鞋款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争议焦点而受到关注。


起诉“同款”鞋型侵权


斯凯杰公司是“SKECHERS”“斯凯奇”等多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多年运营,相关商标已在我国运动鞋服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斯凯杰公司推出涉案鞋款,其采用对比鲜明的黑、白色为主色调,鞋面较宽,鞋底较厚,颇受消费者追捧。多年以来,包括该鞋款在内的系列鞋获得了非常可观的销售收入。


2021年,斯凯杰公司发现卓伊公司等4被告不仅在其网络店铺销售了多款与涉案鞋款设计十分相似的运动鞋,还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了“熊猫鞋”等字样。斯凯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多份法院判决已经认定涉案鞋款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利辉公司生产、卓伊公司等4被告推广、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3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鞋款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以证明涉案鞋款与斯凯杰公司已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我国相关的消费群体中已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经对比,两款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和显著视觉部分较为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斯凯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卓伊公司等4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利辉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5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和销售情况、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运动服饰产品的利润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利辉公司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卓伊公司等4被告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名被告共同担责


一审判决后,卓伊公司等4被告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卓伊公司等4被告上诉称,商品装潢是附加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不包括商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鞋款的外观设计不应认定为商品装潢。黑白配色是服装鞋子的经典配色,不是斯凯杰公司独创设计的配色,该黑白配色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此外,卓伊公司等4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由利辉公司生产,卓伊公司等4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尽到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二审中,利辉公司陈述称,就涉案鞋款所采用的外观设计,斯凯杰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该专利如今已过保护期,该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了公知设计,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已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利辉公司承担100万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驳回了卓伊公司等4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服务先行质量为本


据了解,该案一审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在于涉案鞋款的相关设计能否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而这也是业界议论较多的话题。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张丹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上。根据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鞋款在鞋帮、鞋舌、鞋底等处的装饰元素、颜色比例、图案形状等均具有独特风格,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无不当。


张丹萍表示,卓伊公司等4被告上诉主张涉案鞋款的外观曾经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该专利现已到期,因此,涉案鞋款的外观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再得到保护。对此,合议庭认为,只要相关商品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就可以获得该法的保护,相应装潢是否曾经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影响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该案是‘傍名牌’‘搭便车’的典型案例,法院二审支持高达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希望能起到足够的警示意义。通过‘搭便车’等行为,或许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在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大环境之下,侵权者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张丹萍提醒相关从业者,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了10条司法举措,其中就包括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因此,只有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才能够打造自己的品牌,也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