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卡酷”商标注册被驳回 北京电视台诉至一中院

日期:2010-10-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周文君 浏览量:
字号:
         北京电视台动漫节目频道因“卡酷”商标案和商评委发生纠纷。据悉,一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原告北京电视台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卡酷”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北京电视台申请在儿童文具、教学教具等商品上注册使用“卡酷”商标,而商评委在驳回复审裁定书中认为申请商标即“卡酷”商标与已核准注册的“酷卡”商标都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鉴于我国传统已有的认读习惯,即有从左到右又有从右到左的认读方式,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前述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

        北京电视台不服该驳回裁定,依法提起诉讼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商品属于16类商品上不同类似群。被诉裁定在事实认定上以偏概全,以个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使用商品上的申请。卡酷商标凝聚着北京电视台创意人员集体智慧,独创性极高。原告将卡酷商标使用在文具类、图书类商品上,已经被消费者熟知和认可,相关公众已经建立其卡酷商标与原告间特定联系,与北京电视台卡酷动画卫视有唯一对应联系,不会造成与引证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原告认为,卡酷不仅代表着北京电视台卡酷动画卫视,也是北京卡酷动画卫视所推出的各种卡通品牌的母品牌,随着北京卡酷动画卫视的发展,卡酷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在卡酷品牌的创意和宣传中,“卡酷”与“KAKU”及卡酷动画形象一直是对应出现的,是一个整体印象。在16类与申请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了“KAKU”商标。因而,对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没有实际意义。这也可能给模仿卡酷的商标注册留下空间,会对原告对卡酷品牌的保护造成不便。基于前述事实理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