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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

日期:2014-12-3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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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裁定书,驳回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并要求两个宏济堂“善意共存”。这意味着持续3年多的两个“宏济堂”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有着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宏济堂制药和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阿胶”)的这场商标权和字号争夺战也备受泉城百姓的关注。“宏济堂”商标权到底归谁所有?谁才是宏济堂老字号的承继者?

  焦点1“宏济堂”商标权归谁所有?

  和一审、二审一样,再审申请人“宏济堂制药”与被申请人“宏济堂阿胶”争执的首要焦点依然在于“宏济堂”商标权的归属。“宏济堂制药”称,阿胶具有食药同源的特征,属于药品的一种,该公司享有1270231号“宏济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定使用商品为中药制剂、中成药等。“宏济堂阿胶”则称,其母公司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医药”)拥有宏济堂字号及商标专用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宏济堂制药“表示,“宏济堂阿胶”在其阿胶产品上标注企业名称时,将“宏济堂”文字予以突出使用,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二审判决在侵权责任认定时将阿胶与药品对立起来,还以“宏济堂制药”没有进行阿胶生产即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由,认定“宏济堂阿胶”不构成商标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宏济堂制药”称,“‘宏济堂制药’注册的是药品商标,阿胶属于药品的一种,不生产阿胶不等于不生产药品,更不等于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况且,“宏济堂制药”已投资设立了阿胶制品公司,还在第29、30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宏济堂”商标,“宏济堂阿胶”即使是在食品上使用“宏济堂”标识,也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制药公司的商标权。

  对此,“宏济堂阿胶”称,其母公司与“宏济堂”老字号具有明确的历史传承关系,使用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是客观反映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合理使用。且“宏济堂阿胶”涉案产品上的“宏济堂”文字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且使用的是全称,不是突出后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焦点2谁是宏济堂老字号承继者?

  不仅如此,对于由商标权引申出的谁才是宏济堂老字号承继者的问题,双方看法也截然不同。“宏济堂制药”表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宏济堂医药”在2011年变更名称之前未使用过“宏济堂”字号,仅在1996年设立过名为“宏济堂连锁总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而该店也早在2004年就已注销。而且“宏济堂医药”的前身也仅仅是在药品零售店上与“宏济堂”沾边,并非“宏济堂”老字号的继承人,更与历史上生产阿胶的“宏济堂”没有任何牵连。因此,“宏济堂阿胶”在阿胶产品上使用带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宏济堂阿胶”表示,其母公司“宏济堂医药”作为“宏济堂”老字号的承继者,始终按照老字号的真实面貌使用“宏济堂”商标和字号。“宏济堂”几经变迁,均系由“宏济堂医药”继承发扬,其下属机构一直将宏济堂作为字号和商标使用,即便在“文革”期间,“宏济堂”字号依旧在其所属的几个大药房使用,从未中断过。而“宏济堂制药”前身是在1960年由宏济药厂与其他多家药厂合并而成,1966年冠名为济南人民制药厂,自1966年起至1999年,33年间没有使用“宏济堂”字号,与宏济堂老字号早已中断了联系。其所拥有的药品上的“宏济堂”注册商标也是在2005年10月才从其他公司受让取得。律师两个“宏济堂”应携手并进

  针对“宏济堂制药”和“宏济堂阿胶”的不同说法,最高法在民事裁定书中表示,二审判决认定宏济堂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字号及相关域名不构成侵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样,二审判决在指出“宏济堂阿胶”产品包装标注上的不当之处并要求其规范标注行为的基础上,未认定“宏济堂阿胶”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宏济堂制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表示,“宏济堂制药”与“宏济堂医药”都与宏济堂老字号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有关各方在使用“宏济堂”字号及“宏济堂”商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仅应该共同维持“宏济堂”字号和“宏济堂”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应该善意区分各自的产品及服务,尊重历史并善意地处理竞争中出现的字号及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