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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窖品味”案一审有果

日期:2015-08-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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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泸州老窖公司)欲在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国窖品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泸州老窖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8050023号“国窖品味”商标,由泸州老窖公司于2010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上。

  2010年9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国窖”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夸大宣传了该商品的质量并具有欺骗性。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遂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认为,泸州老窖公司拥有的含有文字“国窖”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与泸州老窖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国窖”和“品味”组成,其中文字“国窖”一词带有“国家级酒窖”“国内最好的酒窖”的评价性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泸州老窖公司所述与该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据此,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泸州老窖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有大量“国窖”系列商标,其中第1209361号“国窖”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在“国窖”基础上加上修饰性词汇“品味”,其显著识别部分仍为“国窖”,而“国窖”二字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欺骗性的效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泸州老窖公司拥有的“国窖”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国窖品味”系对“国窖”商标的延续,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能够将其与“国窖”商标联系在一起,“国窖”商标的信誉可以在申请商标上延续。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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