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多美阻止他人搬“金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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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6369486号“金砖Gold Brick”商标,由姜某于2007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茶、糖果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味多美公司以诉争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味多美公司的主张并未得到商评委的支持,随后味多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味多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证据仅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且登记时间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因此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味多美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味多美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所述被抢注的“金砖Gold Brick”商标在国内已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味多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味多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味多美公司的“金砖Gold Brick”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形成了一定影响。另外,味多美公司使用的“金砖Gold Brick”标识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姜某使用与该商标基本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未能充分举证说明其使用诉争商标的正当依据。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商标的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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