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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喜是忧?兰博基尼“斗牛”图形被这家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为商标

日期:2016-06-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世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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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世界顶级豪车之一,“兰博基尼”是众多汽车爱好者们心中的梦想,其“斗牛”车标更是让这款跑车显得牛气十足。但是,近日兰博基尼汽车股份公司(下称兰博基尼公司)却牛气不起来了:该公司在一起商标行政纠纷中遭受重挫,未能阻止其“斗牛”图形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兰博基尼车标


  被异议商标


  该商标由瑞安市意佳商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意佳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保险、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

  在上述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兰博基尼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引证商标——第835944号“LAMBORGHINI及图”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为兰博基尼公司,申请日期为1994年7月21日,核定使用于机动车辆及其部件的组装、维修和保养服务等服务。

  2013年1月,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兰博基尼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兰博基尼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兰博基尼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兰博基尼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认可兰博基尼公司的意见,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后,兰博基尼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兰博基尼公司所主张已注册的第835944号“LAMBORGHINI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兰博基尼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相关作品上享有在先著作权,故其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北京一中院判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兰博基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认为,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银行、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兰博基尼公司的引证商标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商品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且兰博基尼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相关作品上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兰博基尼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

  日前,北京高院判令驳回了兰博基尼公司的上诉请求,这也意味着兰博基尼公司对意佳公司的商标注册“阻击战”最终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