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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显著性 商评委裁定“大姨妈”商标无效

日期:2017-10-10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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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智乐思”)宣布将公司的品牌由“大姨吗”更名为“大姨妈”。然而,8月,商评委作出裁定,第12358149号“大姨妈及图”商标无效。


商评委表示,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大姨妈及图”分别向第9类、第38类以及第42类进行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2358149号、13379061号、12358267号,分别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1月28日、2014年9月14日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

该条款中“仅直接表示”系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及其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商标虽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争议商标由中文“大姨妈”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头像。商标中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此外,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商评委表示,综上所述,裁定“大姨妈及图”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