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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梦维”非通用名称,两被告擅用被判商标侵权

日期:2018-12-29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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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前,“3E椰梦维”品牌方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吉美川公司)诉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阿里顺林公司)、青岛布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布比儿童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商标侵权两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以“3E椰梦维”非商品通用名称,驳回了上述被告主张的使用“3E椰梦维”是为了描述商品材质、系合理使用的理由,并判令布比儿童公司及阿里顺林公司分别赔偿吉美川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15万元。

 

2015年8月14日,捷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 YE MENG WE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办公家具;家具;床塾;细木工家具;床;金属家具; 医院用病床;沙发;陈列柜(家具)。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8月14曰 至2025年8月13日。2017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核准第14236826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吉美川公司。

 

2016年,吉美川公司在天猫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天猫网发现,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生产销售的床垫中带有“3E椰梦维”等字样。随后,吉美川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分别将阿里顺林公司、布比儿童公司以及天猫公司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院以阿里顺林公司、布比儿童公司使用“3E椰梦维”的行为是合理使用,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驳回了吉美川公司的诉讼主张后,吉美川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吉美川公司上诉称,涉案商标是吉美川公司使用在床垫及椰棕垫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吉美川公司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不是对无胶水环保椰棕垫的描述,一审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使用“3E椰梦维” 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相关被告使用“3E椰梦维”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且在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美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同时,吉美川公司享有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相关被告使用“3E椰梦维”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相关被告作为同为经营床垫产品的同业经营者,明知吉美川公司的“3E椰梦维”商标在床垫及椰棕垫上多年来实际使用及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情况下,仍直接在其商品网页宣传及产品上使用“3E椰梦维”标识,其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美川公司注册商标的恶意,也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使吉美川公司的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被弱化,为此相关被告除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外,还需要通过刊登声明的方式来消除其对吉美川公司涉案商标的不良影响。据此,吉美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吉美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的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

 

对此,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吉美川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认为,其使用“3E椰梦 维”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 用,“3E椰梦维”虽然是臆造词,但由于吉美川公司没有正确 的使用涉案商标,造成了这个商标显著性退化及通用化,“3E椰 梦维”已成为无胶水环保椰棕垫的通用名称,故布比公司使用“3E 椰梦维”系描述性使用,且上诉人自己的床垫商品上也标示了 “3E 椰梦维”,本意就是指示床垫的材料是“3E椰梦维”,故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对“3E椰梦维”的使用还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天猫公司答辩称,天猫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 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 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 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天猫公司不应承担因 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二、即使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在天猫网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商品信息 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天猫公司并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天猫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涉 案信息进行检查,确认信息已不存在,尽到了注意义务,吉美川公司针对天猫公司所提起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天猫公司不存在明 知的故意,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吉美川公司针对天猫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上述两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3E椰梦维”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天猫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阿里顺林公司及布比儿童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布比公司、天猫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3E椰梦维”本身是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工具书及辞典中均没有将“3E椰梦维”作为无胶水环保椰棕垫材料名称的记载,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 平和认知能力出发,也不会将“3E椰梦维”和无胶水环保椰棕 垫材料直接联系起来。其次,相关被告提交的证据,均远不足以证明包括生产、销售、流通、消费领域在内 的相关公众已经约定俗成将“3E椰梦维”作为无胶水环保椰棕 垫的通用名称或能直接表示其主要原料的称谓,因此布比公司关 于其为了描述商品材质使用“3E椰梦维”,构成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被告主张其使用“3E椰梦维”的行为构成指示性的合理使用,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被告在其商品详情及被控侵权商品标签中标示“3E椰梦维内芯”、“填充物:3E椰梦维”,但在案无证据表明相关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内芯或填充物使用的是吉美川公司“3E椰梦维”品牌的商品,故相关被告认为其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二审院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被告使用“3E椰梦维”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从客观上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从相关被告的使用方式来看,其在商品详 情描述中使用“3E椰梦维专业婴儿床垫”、“3E椰梦维内芯”、 “针织外套+3E椰梦维”、“主内芯:3E椰梦维”,在被控侵权 商品的标签中标示“填充物:3E椰梦维”,其中“3E椰梦维专 业婴儿床垫”系突出使用,相关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使相关公众在浏览及购买商品时,很容易观察到被控侵权标识“3E椰梦维”,客观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 的使用。综上,对吉美川公司主张相关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对相关被告主张其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系合理使用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二审法院经审理还认为,相关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3E椰梦维”与吉美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相关被告未经吉美川公司许可, 在其床垫销售页面的商品详情描述中,在被控侵权商品标签上使 用“3E椰梦维”的行为,系未经吉美川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 上使用与吉美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且容易造成相关 公众混淆,侵害了吉美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对吉美川公司主张相关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予以采纳,相关被告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相关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被告的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 误认,未侵害吉美川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吉美川公司同时主张天猫公司帮助侵权,对此,二审认为,吉美川公司在诉前并未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向天猫公司进行投诉,亦未举证证明天猫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 时采取措施的情形,且一审庭审时,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断开, 故天猫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关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吉美川公司为制止侵权所 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最终撤销了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并判令布比儿童公司及阿里顺林公司分别赔偿吉美川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