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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能否阻止他人续饮“解百纳”?

日期:2019-04-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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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果香浓郁、口感浑厚、酒体丰满等特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旗下的“解百纳”备受青睐。自1931年推出至今,“解百纳”在国内外葡萄酒市场上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但商标纠纷与侵权困扰也随之而来。


因不满他人擅自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控股的山东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日前将河北省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庄园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下称金宝源超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4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据了解,张裕公司经张裕集团许可享有“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商标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12月,张裕公司发现,金宝源超市销售的一款葡萄酒的瓶身上使用了“解百纳”商标,该款葡萄酒背面瓶贴注明的生产单位为长城庄园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


张裕公司将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停止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长城庄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金宝源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并判令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公开消除影响。


庭审过程中,长城庄园公司辩称,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在2002年被核准注册至2010年期间一直处于商标争议状态,权利状态并不稳定,直到2011年张裕公司才发布公告要求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而涉案葡萄酒的瓶身所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早于张裕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的时间,所以涉案葡萄酒并非商标侵权产品。


长城庄园公司还主张,涉案葡萄酒的瓶身上除了印有“解百纳”商标外还有“PATTON”标识,瓶贴背面虽然注明了长城庄园公司的企业名称,但是所标注的电话、地址均非长城庄园公司的真实信息,所印制的条形编码对应的是昌黎长城庄园公司的“云溪山庄”品牌高级干红葡萄酒,而且该公司的产品主要在上海、广州等南方地区销售,其从未在北京地区销售过葡萄酒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葡萄酒系由长城庄园公司生产,而系为仿冒长城庄园公司名义的产品。


金宝源超市未出庭应诉,张裕公司同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长城庄园公司坚持答辩意见而不同意进行调解。


商标曾遭撤销风险


记者了解到,张裕集团始创于1896年,上世纪30年代初创立了“解百纳”品牌。2001年5月8日,张裕集团提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酒(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上。张裕集团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该公司的“解百纳”品牌产品已行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销量累计突破5.32亿瓶。


根据张裕公司2011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的公告》显示,张裕集团为该公司控股股东,自1997年成立以来其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同时,张裕公司在公告中称,除了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酒业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与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长城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中粮长城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王朝公司)、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龙公司)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据悉,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张裕集团先后与中粮酒业公司、烟台中粮长城公司、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威龙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6家公司可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记者了解到,中粮酒业公司、烟台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威龙公司曾于2002年针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历时8年,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中粮酒业公司、烟台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撤回对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张裕集团无偿、无限期许可中粮酒业公司、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中粮长城公司、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双方后来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


张裕公司在上述公告中称,上述案件结束后,全国只有包括张裕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使“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上述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