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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山寨”泡泡玛特,法院判决!

日期:2023-04-11 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 玲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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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的盲盒产品,曾一度成为年轻消费者争相购买和收藏的“香馍馍”。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购进了一批假冒产品摆在自家货架上销售。殊不知,这种售卖的背后隐藏着侵权风险。岳麓区法院就曾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系图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经调查发现,湖南某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超市中擅自销售使用了与泡泡玛特公司图片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的产品。


泡泡玛特公司认为,湖南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经公证取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湖南某公司辩称,自家销售的盲盒是从高桥市场上进的货,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并不清楚里面到底是什么产品,是否侵权,是不是假货。其认为,泡泡玛特公司应该去查处源头生产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泡泡玛特公司系泡泡玛特.jpg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其生产销售的盲盒玩具经宣传、推广,系列商标在一些消费群体特别是年轻人当中形成了较高知名度。


经比对,湖南某公司销售的普通小丑/彩色小丑以及星座十三款(带隐藏)的两款盲盒玩具,外包装及玩具上均标识有图片,但包装盒构造等与泡泡玛特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明显不同。如正品为厚质非透明包装,涉案商品为透明或黑色塑料袋包装;正品侧面有防伪标识,涉案商品无防伪标识等等。


法院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泡泡玛特公司作为图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商品标注了泡泡玛特.jpg的标识,该标识与泡泡玛特公司泡泡玛特.jpg注册商标外观一致,该商品与泡泡玛特公司图片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同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现泡泡玛特公司否认涉案商品系其生产的正品,且涉案商品与泡泡玛特公司的同类商品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涉案商品系侵害泡泡玛特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湖南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湖南某公司作为一家经营范围包括儿童玩具的商户,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价格与正品零售价格悬殊,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合理来源。且涉案商品上明确载明了总经销商为泡泡玛特公司,其在进货时应提高注意义务,核实相关经销商的授权文件,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措施,故其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湖南某公司侵权范围、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泡泡玛特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湖南某公司赔偿泡泡玛特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不少销售商认为自己并非“山寨”货的生产者,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然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与得利者,产品销售者与生产者一样,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除非能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建议:


第一,在日常经营中,要从正规的厂家或者批发商处进货,进货时尽可能审查对方是否有生产或销售相应商品的资质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著作权或专利)权利证明、获得权利人许可生产或销售的授权证明等。对于进货单据、进货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要妥善保管。


第二,在知道自己被起诉时,应当及时到法院领取涉案应诉材料,并立即将涉嫌侵权的商品下架,停止销售。第三,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文件,尽可能避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雷区。


那么,面对这些“山寨”货,消费者又该怎么办呢?


对此,法官认为:


 消费者稍微大意就会识错,这是固定思维导致的判断性失误。购物一定要到正规渠道,要擦亮眼睛,看清名称标签,切不可只图便宜;要索要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发票等凭证,并适当保留产品包装等。一旦发现自己误购了“山寨”货,可以与商家进行交涉,或者拨打12315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