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标的近2亿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涉音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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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晟公司诉称
原告为DRA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人,涉案专利为 “音频解码”以及 “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两项发明专利。其中“音频解码”专利是《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 22726-2008)(以下简称DRA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涉及对采用DRA音频编码的电视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DRA标准为《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GB-20600-2006)(以下简称DTMB标准)的必选音频标准,电视机产品均支持DRA标准。
创维公司和创维-RGB公司为电视机产品的生产商,其制造的S9-1、S9D、W9等多达100多种电视机产品均支持DTMB标准和DRA标准,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创维公司和创维-RGB公司未经广晟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诉侵权电视机产品,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国美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广晟公司请求
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创维公司及创维-RG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两案共计1.922亿元。
该案仍在答辩期内,被告尚未答辩。
该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标的大、涉案侵权产品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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