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不急索赔却“求名”作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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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是第1296140号注册商标“依视路”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于1999年7月获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原告列举大量事实与证据,证明被告丹阳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赔偿经济损失”一项,“依视路”并未提及。
该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非常看好。“依视路”运用国内司法渠道谋求商业利益,应属睿智之举。如果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依视路”将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任何类似、相近或有关联的商标都将被迫更改。“依视路”的做法对国内企业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作者王评、朱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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