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行政机关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评审网申应选择正确的案件通道

日期:2023-08-11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马君丽 浏览量:
字号:

计算机技术的迭代更新正一步一步改变整个世界,信息化、智能化已在多个领域掀起革命,法律因其稳定性的特质天然滞后,但也在逐步探索推进本领域与相应技术的融合。近些年,商标局提出了智能化、智慧化的口号,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便利化程度,两端拓展,确实使申请注册、审查审理实现了提质增效。与此同时,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技术规则的运用设定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值得思考总结。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评审形式审查一章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部门网上服务系统提交评审申请的,应当注意选择对应的评审案件通道”。作为这一章的撰稿人,笔者在写作时根据实际情形并预测推演了可能出现的情形,从维护商标审查审理秩序暨利用信息化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目的必须实现的角度,在已有商标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业务所需,将评审网申的实操建议上升至当事人应遵守的秩序规范。可能会有观点认为类似操作步骤这种事情,实在不用上升到规范性文件中,但我们理应发扬法律人谨慎的特质,从实现法的预防性功能角度,面对新事物,先从基底打起,做到有“规范”可依。

来看一案例。


代理公司Z通过行政部门商标网申系统的驳回复审通道提交了撤销复审的案件材料,该申请被不予受理后,Z提起行政复议。


其认为:Z接受申请人委托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了涉案商标的申请材料,上传文件抬头写明为撤销复审,上传材料属于撤销复审的材料,则案件应属于撤销复审范围,该申请应被认定为撤销商标复审,而不是驳回商标复审。同时,申请人具有提交撤销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所以,不予受理决定错误。


乍看Z的陈述很有道理,其代理提交的材料写明了是撤销复审,从撤销复审的要求看材料也齐备,那为何该案会被当做驳回复审不予受理?在不讨论Z是否专业和诚信的前提下,本着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为何不能将Z提交的材料认定为是适格主体发起的撤销复审申请?


最直接的原因是技术层面无法操作。目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互联网、外网)与商标三期系统(内部工作系统、内网)采取物理隔离模式实现安全可控的数据和业务交互,子系统间数据和业务交互是以商标注册号为主键展开,附随电子档案的稳定生成。当外网电子材料随新业务流程导入到内网时,新启动的程序会自动对应到商标注册号项下,并且会有一部分内容与该商标注册号下原有业务产生交互。


来看一示例:


一个申请商标经注册审查被部分驳回,申请人不服提起复审,通过外网驳回复审通道提交的申请转入内网后,在相应注册号下启动驳回复审申请(新流程);同时,该注册号下原部分驳回决定暂缓生效,若有分割,则生成新商标注册号并发布初审公告,若无分割,则驳回复审对冲部分审定的初审公告,该公告需等待驳回复审程序完结后再排(交互流程)。


与技术操作对应的是对法律要件的评价,数字化与网络时代带来的便利一样要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能仅有便利而无边界。当事人参与评审首先需通过形式审查,不论是提交电子材料还是纸质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当面递交或是邮寄,只有满足了对主体、期限、范围、材料、费用的全部要求,评审申请才能被受理。评审网申目前只开通了驳回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通道与评审范围、评审材料、评审诉求、法律依据、审理程序相匹配。当事人通过驳回复审通道提交的材料,无法直接转换成其他评审案件,生成页面及内容映射在法律层面上是驳回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与评审请求。但对应注册号项下前端新近无注册申请驳回,该申请人并非驳回复审案件的适格主体,生成电子档案材料所反映的评审请求不属于驳回复审案件的评审范围。换言之,Z通过驳回复审网申通道提交的材料,既无法转换成撤销复审案件,也无法通过驳回复审案件的形式审查。


从技术与法律层面撮述后,再来讨论Z的专业及诚信问题。Z作为代理公司,对商标评审案件的不同类型应当有所了解。如果Z分不清驳回复审与撤销复审,那就是专业不精。即使把首次代理业务不专等拿来做借口,但不论谁使用网申系统驳回复审通道提交评审申请,均能看到生成资料为驳回复审申请,评审请求为“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且最为直观的,是案件通道的命名——在识得汉字的前题下,Z在撤销复审申请的绝限时刻,卡着商标网申系统关闭的点,通过驳回复审通道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其实质是不诚信,是对程序正义的蔑视和对规则制度的践踏。案例最后,Z的行政复议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尽管当前法律追求的是实体的最终正义,但程序有其独立价值。在公平公正及行政效率双原则贯穿始终并便利当事人的初衷下,商标注册部门网上服务系统不同的评审案件通道已包含了实现程序正义所需要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当事人、代理人等全部用户在享受便利的时候,要葆有对这一类已设定程序的尊重,更遑论“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部门网上服务系统提交评审申请的,应当注意选择对应的评审案件通道”自《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发布后,业已成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