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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04-23 来源:甘肃高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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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荷兰某集团公司、某农业(上海)公司诉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三案。荷兰某集团公司系涉诉新品种玫瑰的权利人,某农业(上海)公司是其在中国的被许可使用人,两公司以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其花卉新品种权分别提起诉讼,诉请的赔偿金共计1000余万元。法院受理后,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性质,并从保护兰州新区花卉产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支付许可费方式替代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不仅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而且促成双方今后的合作基础,真正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


案例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窖1573”等系列白酒在业内及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朱某在经营某综合超市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冒“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国窖1573”白酒正品市场零售价的四倍计算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共赔偿90余万元。生产、销售假冒白酒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属于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严格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起到了震慑类似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使侵权者今后不敢、不能、不愿再次侵权。


案例三:马某诉甘肃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马某认为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使用的“锦河沿”文字商标侵害了其注册的“河沿”组合商标。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相关市场内通用的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本案中,“河沿”被认为属于相关市场的一种食品通用名称,进而认为不构成侵权,较好地解决了商标权与通用名称之间冲突,以及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


案例四:福建某公司诉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福建某公司认为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平步青云”文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法院认为,甘肃某公司在茶叶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平步青云”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行为,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未侵犯福建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例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庆阳某油气公司诉大庆某科技公司、张某某、刘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庆阳某油气公司因张某某、刘某将投标信息泄露给大庆某科技公司,造成标书主要信息内容与大庆某科技公司基本相同,以致被取消投标资格,庆阳某油气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在开标之前,投标文件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秘密性及保密性特征,应该按照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案例提示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标书等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更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防范因泄密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六:凉州益民公司诉甘肃某商贸公司、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执法,在甘肃某商贸公司经营现场查扣标识为“香哓云”醋产品若干桶,以及“香哓云”醋标签贴若干张。凉州益民公司认为标识使用行为侵权而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凉州益民公司生产销售的“云晓”品牌食醋,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甘肃某商贸公司在食醋标签上使用“香哓云”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云晓”牌食醋,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警示市场主体要依靠培育自主品牌赢得市场,不当的“借牌”“蹭牌”经营只能自损形象,得不偿失。


案例七:张某诉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陈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张某发现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认为侵害其专利权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送料盒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送料盒部分技术特征,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案例明确了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尽量按照实际赔偿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降低权利人的维权举证难度,有效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案例八:陈某诉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通过其“爱拍”小程序内视频从事换脸娱乐活动,侵害原告程某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的纠纷。法院认定程某拍摄的短视频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在未获得陈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且未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侵权。案例对规范、引导商家合法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商业活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例九:杨某某、张掖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某融媒体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某融媒体中心未经作品权利人杨某某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及APP上选用发布《魅力古城五彩山丹》部分视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了司法严格保护短视频作品原创,鼓励宣传地方历史、地理、文化作品创新创作行为,教育引导视频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创作中确有必要引用他人作品的,必须按规定取得权利人同意并合理使用、正确署名。


案例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四被告人主要通过微信、物流等方式,销售明知是假冒知名品牌的化妆品,销售数额巨大。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不同数额的罚金,并处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该案例提示,网络虽然具有便捷、迅速、面广、隐蔽等特点,但绝非法外之地,因此,欲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切莫抱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