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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日期:2018-01-30 来源:知产力 作者:李顺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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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香港荣华和苏氏荣华的系列商标纠纷案进行讨论和梳理,就利用合法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和立法宗旨上讨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在香港荣华和苏氏荣华双方系列纠纷案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此处所指向的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应从公众和社会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从当初双方的企业名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后来的真实使用情况等方面来看,苏氏荣华的一系列商业行为显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一、利用合法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对苏氏荣华和香港荣华关于商标纠纷系列案件的梳理发现,多起案件的本质问题为苏氏荣华利用合法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从时间轴上来看,最早由山东的一个企业在糖果、糕点类商品上注册、使用“荣华圆形”商标是不存在恶意的,苏氏荣华在受让“荣华圆形”商标前也是一个普通的、正常的经营者,但是在此后苏氏荣华无论是注册“荣华月”商标还是受让“荣华圆形”商标,其真实想法并非看中“荣华”这一商标本身,其觊觎的是香港荣华多年使用的的“荣华月饼”商品专有名称(或者称之为未注册商标)上所积累、形成、承载的商誉,从这点来看,苏氏荣华无论是在先申请“荣华月”商标还是之后受让“荣华圆形”商标的行为显然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苏氏荣华得到“荣华圆形”合法注册商标权后,其行为并不是把合法注册的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方式正常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而是以违法的方式滥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利用合法注册的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苏氏荣华在受让“荣华圆形”商标后,其很多行为超出商标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苏氏荣华合法取得“荣华圆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如果香港荣华此前并未使用过“荣华月饼”等字样的标识,在苏氏荣华受让或注册“荣华圆形”商标后,香港荣华才将其生产销售的月饼称为“荣华月饼”,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苏氏荣华当然有权对香港荣华的这一行为加以禁止。但是该案恰恰在于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饼”商业标识的使用,不管是作为商品的专有名称还是作为未注册商标,均远远早于苏氏荣华受让或注册相关“荣华圆形”商标,且早已在港澳地区、广东、北京、上海等多个内地省市有相当知名度。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苏氏荣华使用其注册的“荣华圆形”商标势必要受到在先的香港荣华“荣华月饼”商业标识的一定制约和合理限制。


利用合法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压竞争对手,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是背离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根本宗旨的。苏氏荣华指控香港荣华侵害其“荣华圆形”商标,这已经不是简单地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问题的实质是,苏氏荣华此种行为是正常依法行使注册商标权,还是超出合法范围的不正当竞争。通过对事实和案情的分析,笔者认为苏氏荣华对于合法的注册商标并非正常使用,而是滥用商标权,是超出合法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标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密切


对香港荣华和苏氏荣华的系列商标纠纷案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二者不能截然分开,要做全面的分析。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关系问题中,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在一些国家这两部法是合在一部法律之中的,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分比较清楚,结果是割裂了商品的特有名称和注册商标。


实际上我们国家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国外多地被称为未注册商标,并不是和商标毫无关系。不管是商品特有名称还是未注册商标,本质上仍是商标,国外讲的商标,相当于国内讲的商业标识。不能将商标、商品特有名称两者截然分割为两个问题。在该案中同样应该贯彻这样的思路,就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承认和尊重是完全一致的。因此针对该案,不管强调是适用商标法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的保护都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那就是不保护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对于滥用商标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度


对该案进行分析论证之后,针对利用合法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论从司法判决还是其他方面,首先应该坚持一个明确的态度。即使有合法的商标注册权,也不允许利用这一合法权利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一个合法的注册商标行使自己权利的之际,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荣华月饼”商品名称。但是,在该案的背景中,“荣华”等标识经香港荣华多年使用和多年影响的前提之下,如果再允许“荣华圆形”商标注册方把“圆图形的圈”打开,将“荣华”两字随意组合使用,此种情形客观上就等于支持商标注册权利人超出正常的商标权行使范围,支持和纵容商标权人利用商标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商标权。最终导致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扰乱。


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饼”标识的使用不管是作为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是未注册商标,多年以来一直都在使用,只是其在商标领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用多年的“荣华月饼”标识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这是失误同时也是不足。


事实上,香港荣华原本想通过正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有他人的“荣华圆圈”商标在前注册,因此其用注册“荣华”商标进行维权的想法失去了条件和机会。所以香港荣华只能从特有的商标专用名称这个角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香港荣华的诚实信用的经营方面我们应该给予正常的保护。不能允许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滥用打压,也不能支持和纵容他人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绝不允许以法律去保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