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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作为贸易战借口是反知识产权的行径

日期:2019-05-29 来源:央广网 作者:詹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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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政府以中国企业的行为损害知识产权创新为名义,频频威胁启动“301调查”,并向来自中国的相关产品加征高额关税,其拟征税清单的目标直指“中国制造2025”及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实质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贸易战的工具,行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维持美国自身全球贸易食物链中的优越地位。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反知识产权的行径。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权利。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都是一种私权,是民商事主体享有的私有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地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私权之间产生的利益纠葛和冲突,有其常规的、正常的保护方式和规则,那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磋商、调解、仲裁甚至民事诉讼,这才应当是私权产生纠纷时解决方式的常态。


试想,一个美国企业,如果认为中国企业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他本有多种纠纷方式可以选择,如果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可以选择温和的解决方式如谈判,也可以去直接申请美国法院或中国法院判决,去法院可以选择多种诉求,如禁令,或者补偿性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如果涉及跨国境线的知识产权合同或侵权纠纷,私法对都对当事人提供平等、对等的法律保护,即使不信任司法机关,还可以诉诸有《纽约公约》作为保障的仲裁机构或WIPO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允许公民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允许公民享有权益救济渠道的选择权,同样也是基本权利的范畴。因为这仅仅是个私事,民事主体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自由,这就是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重要特征。在本应由私法解决的范畴内,未经他人的授权,硬生生的启动国家机器以贸易制裁的方式干涉私权,牺牲了民事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其实质是以一部分人的利益绑架了整个国家每个民事主体的单独意志自由,本身就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反权利的做法,与美国自立国以来就标榜的治国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知识的本质是分享的,而不是垄断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保护和鼓励对权利的垄断,而恰在于鼓励站在前人肩膀上进行新的创造、不断的创造,使得人类的知识宝库不断地扩宽和提升,使得不断出现的新技术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打个比方,一个专利技术好比是太阳,在权利辐射的范围内,有的人享受阳光是收费的,有的人享受阳光是免费的,同时又把别的星辰燃亮,互相辉映,其最终目的,是让阳光普洒大地,而不是封闭起来,使得世界黯淡无光。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权利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当他人使用该知识时允许权利人获得,另一方面厌恶利用因技术先占发动卡位战反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对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和防止滥用的制度设计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一直是相生相伴的,所以才有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专利许可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等等。


美国每年向全世界收取天文数字的技术许可费,长久以来自认为拥有大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理所当然应该站在全球高科技食物链的顶端俯视众生。一旦发现地位受到丁点威胁,就捶胸顿足、反应激烈,频频启动的“301调查”的领域处处针对“中国制造2025”就可见一斑。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鼓励技术创新中的竞争,反感一家独大,期待百花齐放的争鸣局面。中国要走科技强国之路,向更高精尖的技术加大资金和人才的投入,加强政策倾斜和激励,本身是无可厚非的。只要依靠自主研发,不偷不抢,擅用许可制度和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普世规则,就不会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须知,立志依靠科技强国的国家,第一件要做的事必然是鼓励和保护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其中就提到2018年“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违法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的鼓励创新、鼓励对于技术的付出,这是一个很好的印证。


美方的调查报告中多次提到中国利用外商投资限制政策以及对外投资并购,不公平的获得技术许可或转让,这种提法有违知识产权许可机制的常识。首先,许可说到底就是个合同,合同两造经过充分的磋商达成协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允许对方使用同时获得许可费的回报,一切事情的发生都是建立在平等协商、你情我愿的基础上,谁也不可能傻到没有获得预期的报酬就将核心技术拱手相让,权利人一旦感觉条款不公平、不利益可以用脚投票、转身走人,至于谈判时一方获得了怎样的国内政策支持,跟是否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并没有必然联系;其次,在权利人和被许可人的博弈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占有相对的谈判优势地位的,主动权在手,他可以随意的处分、分割自己的权利,可以把自认为的核心技术方案留下,把相对边缘的技术许可或转让出去,或者在核心技术的许可条款中设置诸多限制、甚至设置非常高额的违约金,实践中权利人许可合同中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案例并不少见。尤其在“卡位”技术的磋商中,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唯一的,而被许可方常常是多家、可选择的,谁拥有谈判优势一目了然。说中国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强迫美国企业转让技术、剥夺美国技术所有者的市场化能力,是捕风捉影、违反常识的。


而今,全球化的大趋势已经不可阻挡,中国愿意深化开放,愿意加入技术研发全世界社会分工的大家庭,对于尖端技术的研发,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充分共享,是最经济最效率的做法。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会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封闭主义则会降低跨国的保护力度,这是经济规律使然。单边主义的贸易措施人为的干涉全球化的市场运营和社会分工,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技术创新的社会分工,应坚决的反对这种做法。但是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历史早已证明中华民族从来不缺少自力更生的能力,他国利用技术进行恫吓和讹诈不会影响我们科技强国的决心和勇气。任何打着知识产权旗号反知识产权的做法,最终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